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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200/2022-573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公开日期: 2022-06-07
发布单位: 区监管办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信息索引号:

    330803-200/2022-5738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

  • 公开日期:

    2022-06-07

  • 发布单位:

    区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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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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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办案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7 15:34 信息来源:区监管办 浏览次数:

为营造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良好秩序,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加大对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借用资质挂靠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据衢州市《招标投标和标后履约违法违规案件联动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联合查处办案的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提前研判、联合查处”的原则,市、县(市、区)监管办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的,应及时牵头组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召开研判会,提前研判,分析案情,确定下步工作方案。各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联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联合查处办案参与部门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监管办、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等行政监督部门为联合查处办案的参与部门。监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是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的主要提供部门和案情研判会的牵头组织部门,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和其他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查办案件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他相关单位为协办部门。各部门至少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二名以上办案人员为联合查处办案组成员,并确定一名为联络员。

三、联合查处办案的范围

进入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项目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类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应当启动联合查处办案机制的情形

市监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及标后监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启动联合查处办案机制: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或视为串通投标的。

(二)投诉举报反映串通投标线索,并提供相关证据具有可查性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包、违法发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的。

(五)投标人向招标人、评委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六)其他存在违法违规重大嫌疑并有相关证据,具有可查性的。

五、启动联合查处办案的程序

监管办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存在本机制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应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和线索,于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联合查处办案相关部门召开分析研判会,决定是否移送办理以及查处的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等形成意见。根据研判会的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移送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或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其他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办案。

六、管辖与分工

原则上市监管办负责市本级的交通、水利项目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办;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衢州市区范围房建市政类项目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办;市公安局负责市本级涉及刑事案件项目的查办;其他县(市、区)的项目由其监管办牵头协调本级公安、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查办。

七、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应当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分析研判会,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会议。

(二)各部门发现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启动联合查处办案机制。

(三)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和分析研判会的意见,认真履行主办和协办职责,互通信息,联合办案,共同查处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于在联合查处办案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作为的,由组织牵头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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