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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云殴打他人案
发布日期:2022-06-08 15:31 信息来源:区公安局 浏览次数:

       主要违法事实:林秀云与庄某某系继母女关系,两人因财产继承事项处于法院诉讼阶段。2022年6月6日上午,林秀云在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乌溪桥村某有限公司,因不满庄某某用手机拍摄公司内情况发生争吵,遂用地上废铁片、石头等物投掷庄某某,其中石头砸到庄某某左小臂后致其轻微擦伤,林秀云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属于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林秀玉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受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衢州曲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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