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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顺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07-01 15:28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名称:

浙江顺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

决定书文号:

衢环衢江罚〔2022〕12号

被处罚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浙江顺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

事实:

2022年5月14日下午,“绿剑2022”交叉执法行动检查组对浙江顺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处于生产状态,沥青混凝土车间内有一套乳化沥青设备,检查时,配套水温罐上水温表显示33摄氏度。经进一步核实,该公司的乳化沥青生产项目于2019年下半年建成并投入生产,自建成投产以来未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履行环保三同时自行验收即投入生产。

 

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

履行方式: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据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纳罚款。
履行期限:2022年7月14日

决定作出

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

处罚日期: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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