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803-083/2022-70941 | 组配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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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以下简称“重大复杂案件”),应当由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作出个案罚款数额在5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三)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的(长期未经营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的除外);
(四)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重大公共利益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需要作出减轻处罚的;
(九)本局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的。
第三条符合第二条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提交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局主要负责人可以决定在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之前提交局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四条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会由局长、副局长、总工程师、综合执法队专职副队长、党委委员组成。法规科、综合执法队、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和主要办案人员列席会议。
集体讨论会应有局负责人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五条 案件集体讨论实行回避制度。本局负责人或者列席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案件有关情况。
第六条 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办理期限届满前合理期限内(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法规科提出申请并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
第七条 法规科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报告提交局主要负责人,并在局主要负责人确定案件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后,及时通知集体讨论会其他成员和列席人员。
集体讨论会召开2个工作日前,办案机构应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送局各位负责人审阅,并根据需要提供案卷材料供查阅。
第八条 案件集体讨论会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主持。
案件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等。
第九条 案件集体讨论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办案机构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说明理由及要求延长的期限;
(三)审核机构介绍案件审核及听证情况;
(四)其他列席人员根据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充说明、发表意见;
(五)集体讨论会各位出席成员进行提问、审议,并发表意见;
(六)主持人综合各位出席成员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性处理意见;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由主持人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条 经案件集体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六)其他依法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案件集体讨论会应当一案一记录,由办案机构负责记录,并经集体讨论会出席成员核阅无误后签名。
办案机构应当根据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二条 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因陈述申辩、听证、补充调查等改变了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认定事实、法律依据、处罚内容的,应当再次召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