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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99/2022-618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公开日期: 2022-12-31
发布单位: 浙江省税务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99/2022-6182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

  • 公开日期:

    2022-12-31

  • 发布单位:

    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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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03 10:43 信息来源: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林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代理支库:

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以下简称林草两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平稳有序推进我省林草两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定位

税务部门负责2023年1月1日起审批的林草两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征缴入库。按照财政、林业部门的需求,反馈征收明细信息。

林业部门负责林草两费的核定工作,将林草两费缴费人信息通过非税征管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继续负责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批的林草两费的征收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林草两费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执收行为。

人民银行负责林草两费的收纳管理,包括收纳入库、审核退库和国库对账等工作。

二、基础资料交接

各市、县(市、区)税务、财政、林业部门要共同做好林草两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按照“先清理、后移交”的原则,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划转事项交接(《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交接备忘录》见附件1)。

三、费源信息采集与征缴结果反馈

(一)费源信息采集和传递

林业部门应按规定的格式采集相关费源信息(《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缴费人信息表》见附件2),并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

(二)征缴结果反馈与传递

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林业、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并及时将征缴明细信息反馈给同级财政、林业、人民银行等部门,确保征收信息实时共享。

四、征收方式和缴费期限

林草两费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费。涉及跨区域征缴的,须进行跨区费源登记。

林草两费按次缴纳,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

五、属地征收和票据管理

各级税务部门按属地原则征收林草两费收入。具体由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一个税务机构集中办理。各市、县(市、区)税务局要及时将具体征收机构告知同级财政、林业、人民银行等部门,密切协作配合,推进非税收入协同共治。省级审批的林草两费项目也实行属地征收,省级不再直接征收。

林草两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六、征缴和退库

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由各级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级人民银行及代理支库收纳入库。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业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划转前已审批的林草两费入库后需要退库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七、预算科目及级次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省、市、县(市、区)级15:5:80比例分成(不含宁波),列“1030222森林植被恢复费”,预算级次为省、市、县(市、区)级,由征缴部门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国库。

八、互联互通及信息共享

林草两费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及信息共享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税部门系统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施方案(非税收入)的通知》(浙财综〔2021〕20号)规定执行,具体通过非税征管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在互联互通实现前,按照既定步骤完成信息交接,实现闭环管理。

此次划转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税务、财政、林业、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配合,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划转工作中遇到各种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确保平稳有序完成划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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