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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03/2023-6527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区政发〔2023〕108号 公开日期: 2023-12-29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HQJD00-2023-0005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03/2023-6527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区政发〔2023〕108号

  • 公开日期:

    2023-12-29

  •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QJD00-2023-0005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江区促进文旅体事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9 16:33 信息来源:衢江区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动山区26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文旅深度融合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等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聚焦聚力“五城建设”,全面推动我区文化旅游体育融合发展,有效助推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文旅项目建设力度

1.由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文旅体项目,通过衢江区文旅类服务业投资项目落地决策,竣工验收备案后满一年,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财政补助,以下简称“投资”)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2%给予补助;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超过5000万元部分,按2.5%给予补助;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为300万元。

二、提升文旅品牌创建水平

2.新获评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自认定文件印发之日起,运营满1年,分别给予奖励4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280万元。运营满2年,且通过A级景区两年评定性复核的,分别再给予奖励30万元、90万元、150万元、210万元。运营满3年,分别再给予奖励30万元、90万元、150万元、210万元。

3.新获评乡村旅游重点村镇、非遗景区(民俗文化村)等荣誉的,一次性奖励国家级荣誉30万元、省级荣誉20万元。新获评省3A级景区村庄的,一次性奖励该景区村庄10万元。新获评省金3A级景区村庄的,一次性奖励该景区村庄20万元。

4.鼓励整合文化、农业农村、交通、水利、城镇等资源,进行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新获评省一级、二级、三级旅游驿站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自认定文件印发之日起,运营满1年,分别再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投资新建或改造的旅游厕所,新获评3A级(Ⅰ类)旅游厕所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自认定文件印发之日起,满1年,再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被省文物局新评为省级乡村博物馆的,给予奖励7万元;自认定文件印发之日起,运营满1年,再给予奖励3万元。

5.对新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50万元、300万元,优先推荐为干部职工疗休养基地。对新评为国家金树叶级绿色饭店、国家银树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为省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金桂级品质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评为省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银桂级品质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省、市各级评定品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6.对被新评为省级“百县千碗”美食小镇、美食街区、旗舰店、体验店(示范店)的,一次性给予创建主体20万元、15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7.在衢江注册且成功创建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百强旅行社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统筹文旅产业融合发展

8.鼓励开展旅游与工业、中医药、体育、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对文旅主管部门或文旅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户外营地、体育俱乐部、运动康体机构、品牌赛事等获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领军文旅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对新评定为骨干型、新锐型文旅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

9.文旅企业参加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交易会、推介会、博览会等展会,“百县千碗”系列活动和比赛,有助于提升我区文化、旅游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对参加省外、省内市外、市内区外、区内展会的企业和活动参赛项目,每次给予5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补助。

10.对在国家级、省级文旅部门组织的特色旅游商品(伴手礼)大赛或各类商品(非遗)博览会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相应等次奖项)的,国家级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11.鼓励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文化、旅游、体育企业(社会团体、协会、俱乐部)等主体和社会力量结合旅游、文化特色和产业优势,举办各类文旅体活动。每年年终根据活动规模、效益等综合评选后给予15万元的奖励,每年评定不超过10个(原则上每个单位精选一个活动申报)。

四、丰富文旅消费人气聚集

12.旅行社组织游客游览我区A级旅游景区、省级未来乡村共2个以上(含),且在我区酒店、民宿住宿过夜的给予奖励。每年度游客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含),住宿1晚,给予60元/人奖励;连续住宿2晚(含)以上,从第2晚起,给予30元/人/天的奖励。

13.旅行社以旅游专列形式一次性组织500人以上、以旅游专机形式一次性组织游客120人以上,组织游客游览我区A级旅游景区、省级未来乡村共2个以上(含),且在我区酒店、民宿住宿过夜的,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

14.对年度引进外宾团1000人及以上的旅行社,组织游客游览我区A级旅游景区、省级未来乡村2个以上(含),且在我区酒店、民宿住宿过夜的,给予2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第12、13、14条,申报丰富文旅消费人气聚集类的游客不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且申报奖励的旅行社不存在与其他旅行社进行游客人数买卖、充量等弄虚作假情况。单个旅行社申报丰富文旅消费人气聚集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加快民宿培育提升

15.鼓励提升民宿品质,利用单体型农民房屋或集体闲置用房等改造、硬件装修方面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并获评省级高等级民宿,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按实际硬装投资额(不含土地、道路及其他配套设施的投资)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奖励资金分三年兑现完成,第一年兑现50%,第二、三年经检查仍正常运营的,再各兑现25%,出现破产、倒闭、停业或被有关部门降级,取消等级的,未兑现资金终止兑现。

16.鼓励民宿品质化发展,对每年新评定的5个高等级民宿培育单位,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文化主题(非遗)民宿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或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分别给予民宿50万、30万、1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兑现完成,第一年兑现50%,第二、三年正常对外运营的,再各兑现25%,出现破产、倒闭、停业或被有关部门降级、取消等级的,未兑现资金终止兑现。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六、鼓励文旅人才培养引进

17.对新取得国家初级、中级、高级导游资格证,且在衢江区从事专职导游工作1年(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0.3万元、0.5万元、1万元奖励;如满足在衢江区从事专职导游工作1年(含)以上、每年累计地接带团数量100个(含100个)以上、无重大投诉的导游,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6万元、0.7万元、0.8万元。对在国家、省级文旅部门组织的导游技能比赛、讲解员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相应等次奖项)的,国家级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18.对在国家、省级文旅部门组织的酒店服务技能个人赛、团体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相应等次奖项)的个人或团体给予奖励,国家级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19.对在国家、省级文旅部门组织的厨艺、菜式大赛、美食评选评比等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相应等次奖项)的,国家级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十佳”奖励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20.对在国家、省级文旅部门组织的民宿管家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相应等次奖项)的,国家级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

七、申报管理

1.申报材料:(1)《衢江区促进文旅体事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奖励补助资金审批表》(见附件);(2)佐证材料。所有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2.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申报周期,各申报对象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文广旅体局提出申请。

3.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的监督。

4.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重大服务质量投诉事件且被查实、弄虚作假骗取政策奖励的,当年起3年内不再享受本文件政策,对已颁发的奖金予以收回;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5.同一类型升级评定,只奖励差额部分,符合多个产业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八、附则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文件中所涉及奖励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起算。本文件施行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今后中央、省、市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衢江区促进文旅体事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奖励补助资金审批表.docx

衢江区促进文旅体事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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