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坤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发布日期:2023-06-13 15:21
信息来源:区公安局 浏览次数: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5月16日12时44分许,张国坤驾驶桂LQ033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上线衢江区横路街道毛家村路段,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4mg/100ml。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国坤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衢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为2023年5月19日至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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