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衢衢政复〔2022〕13号
申 请 人:毛某
被 申 请人:衢州市衢江区周家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衢州市衢江区周家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衢周信答(2022)第×号)不服,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较为复杂,需要调取相关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6月8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2022年6月29日,本机关举行听证会,申请人毛某、被申请人听证负责人郑某、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郑某燕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衢州市衢江区周家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衢周信答(2022)第×号)并责令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2021年4月,某公司在申请人位于衢州市衢江区周家乡某村后蓬农田耕地田里做搭线的铁塔,占用了申请人农田土地,铁塔做好以后,农田被破坏无法耕种,土地至今未平整复耕。2021年12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村建设某铁塔项目的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铁塔建设合同、土地使用合同、某村某铁塔项目征用土地补偿金征用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复耕费用、计算依据,平整土地费用、某村某铁塔项目征用土地面积、某村建设某铁塔项目已经被某公司征用土地清单、农户名单、补偿费用、项目实际征用面积、补偿清单、铁塔项目征用土地面积、铁塔项目临时租用土地面积,某村建设某铁塔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价格、农田征用后土地复耕面积、复耕费用、发放清单、某村建设某铁塔项目某公司与某村土地征用协议、某村某铁塔项目农田征用土地征用后复耕的土地平整费用明细表、某铁塔项目某村项目开工及完工时间、复耕平整费用支付凭证等11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予答复,也未说明不公开理由,经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责令,2022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周家乡人民政府向申请人作出了衢周信答(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被申请人作为政府耕地保护机关,涉及耕地非农建设必须依法申报审批,取得非农建设许可证照、合同、批文、流程、建档,现被申请人以“本机关不是工程责任单位,耕地被非农建设不是土地征收征用,不涉及土地征收征用程序”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行为违法,也不是其不予公开的法定理由。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37条、38条,被申请人必须按照该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申请人2021年12月10日就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被申请人作为铁塔建设项目政府耕地保护、建设用地政府主管机关、建设用地补偿款发放机关和实施机构,完全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资料,被申请人作为建设铁塔项目政策处理主导、主管、编制、实施机关,负责落实建设用地补偿决策、落实、牵头、申报、申请批准的法定职责,包括建设某铁塔项目用地补偿安置等建档工作,现直接予以回复信息不存在,显然违反了信息公开管理条例的规定。首先,涉及申请人耕地上建设某铁塔用地补偿补助信息是自始至终存在,被申请人以“本机关不是工程责任单位,耕地被非农建设不是土地征收征用,不涉及土地征收征用程序”说不存在,被申请人是渎职、违法行政;其次,申请人申请的建设某铁塔项目用地补偿信息、建设档案、合同档案、文件和审批流程,建设某铁塔项用地补偿补助的相关政府信息,不仅仅涉及申请人的权利,也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属于必须公开的范围。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中,被申请人只提供了某村务监督委员会表格和银行流水表,就无其它任何信息,而不是对于该行为所涉及的信息的内容的公开,完全不具备信息公开的要素,依法应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衢周信答(2022)第×号)及公开材料复印件1份;3.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被申请人逐项认真审查,依据法律规定逐项予以答复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涉案项目未经土地征收征用流程,被申请人既不是项目的责任单位,也不负责项目的政策处理工作,申请人毛某要求公开不掌握或不存在的信息,于法无据。具体如下: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1日收到毛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毛某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1月12日向衢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3月7日衢江区人民政府决定要求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期限作出处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市自3月14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被申请人根据响应要求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办公秩序受到一定程度影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被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至4月29日,并于2022年3月31日向申请人毛某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申请人毛某拒绝签收。2022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衢周信答(2022)第×号)并当面送达给申请人毛某,申请人领取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但是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被申请人认为,衢江区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但是因我市自3月14日启动新冠肺炎疫情Ⅱ级应急响应,被申请人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影响,无法在法定的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毛某作出答复,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延长答复期限,并向申请人毛某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同时,被申请人在延长答复期限内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属实,已经依法公开被申请人掌握的政府信息,符合法律规定。1、涉案项目不涉及土地征收征用程序,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在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就衢州市衢江区周家乡某村某铁塔项目的性质被申请人已经作出解释和说明,衢州市衢江区周家乡某村某铁塔项目隶属于周家35kV某送出工程项目,该项目的责任单位为衢州某公司。该工程不涉及土地征收征用程序,而是以临时租用的方式占用集体土地用于项目建设,项目政策处理由衢州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衢州市衢江区周家乡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故申请人毛某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公开的有关征收征用土地的信息均不存在,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已经一一予以答复告知,并说明理由和依据。被申请人既不是“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或“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部门”,也不是涉案项目立项报批责任单位,更不是涉案项目处理政策实施主体,申请人毛某在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认定被申请人具有管理职权,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涉案项目的建设许可证、合同、批文、流程等信息,于法无据。2、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村财乡管”政策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某村的村财务,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取并保存某村提交的有关财务信息。根据申请人毛某的申请公开的事项,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某村建设某铁塔用地补偿款清单》及支付凭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不在被申请人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的信息不应当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申请人毛某申请公开有关工程建设的信息,因被申请人不是涉案项目的工程责任单位,故被申请人不掌握此类信息,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毛某无法公开的理由和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1份;2.《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衢衢政复〔2022〕×号)复印件1份;3.《行政复议意见书》(衢衢政复意〔2022〕×号)复印件1份;4.《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2022)第×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5.政府信息公开延长答复期限审批表复印件1份;6.《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衢周信答(2022)第×号)附件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7.《中共衢江区委办公室 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周家乡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办字〔2019〕×号)1份;8.《周家35KV某送出工程政策处理结算协议》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6日,衢州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家乡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周家35KV某送出工程政策处理结算协议》,委托周家乡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落实工程在某村4基塔的政策处理工作。2021年12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周家乡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某村后蓬耕地某铁塔项目被征收征用的青苗补偿费、赔偿金、补偿信息、征用赔偿金、补偿金的相关政府信息;2.某村后蓬某铁塔项目耕地征收征用的补偿赔偿安置办法;3.后蓬耕地某铁塔征用后复耕复垦复耕费用、措施、方案、补偿和复耕相关政府信息;4.某铁塔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铁塔建设合同、土地使用合同;5.某铁塔项目征用农田土地补偿金征用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复耕费用、计算依据;6.某村建设某铁塔项目征用农田土地平整土地费用、某村某铁塔征用土地面积;7.某村建设某铁塔项目征用农田土地农户征用名单、补偿费用清单、某铁塔实际征用面积、补偿清单;8.某村某铁塔项目征用土地面积、项目临时租用土地面积、费用,费用发放补偿清单;9.某村某铁塔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价格,项目农田征用后农田复耕面积、复耕费用、复耕费用发放清单;10.某村某铁塔项目土地征用某公司与某村协议、征用后复耕的土地平整协议书及费用支付凭证;11.某村某铁塔项目占地农田征用项目开工及完工时间,复耕平整费用等上述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3月7日,本机关作出《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衢衢政复〔2022〕×号),决定确认衢州市衢江区周家乡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期限作出处理。2022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市自3月14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正常办公秩序受到一定影响,延长答复期限至4月29日。3月31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收。2022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衢州市衢江区周家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衢周信答(2022)第×号),并向申请人公开《某村建设某铁塔用地补偿款清单》及银行支付凭证。当日,被申请人将《衢州市衢江区周家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衢周信答(2022)第×号)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收。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衢周信答(2022)第×号)及公开材料复印件、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衢衢政复〔2022〕×号)复印件、《行政复议意见书》(衢衢政复意〔2022〕×号)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2022)第×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延长答复期限审批表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衢周信答(2022)第×号)送达回证复印件、《中共衢江区委办公室 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周家乡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办字〔2019〕10号)、《周家35KV某送出工程政策处理结算协议》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周家乡某村建设某铁塔项目属于周家35KV某送出工程,由衢州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家乡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周家35KV某送出工程政策处理结算协议》,委托周家乡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落实工程在某村4基塔的政策处理工作,包含线路工程的勘测、复测分坑、基础施工、立塔架线施工直至竣工验收投产前的塔基占地、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迁移、善后处理、工作经费等。由于该项目不涉及土地征收征用程序,被申请人针对信息公开申请中“1.某村后蓬耕地某铁塔项目被征收征用的青苗补偿费、赔偿金、补偿信息、征用赔偿金、补偿金的相关政府信息;2.某村后蓬某铁塔项目耕地征收征用的补偿赔偿安置办法;3.后蓬耕地某铁塔征用后复耕复垦复耕费用、措施、方案、补偿和复耕相关政府信息;5.某铁塔项目征用农田土地补偿金征用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复耕费用、计算依据;6.某村建设某铁塔项目征用农田土地平整土地费用、某村某铁塔征用土地面积;7.某村建设某铁塔项目征用农田土地农户征用名单、补偿费用清单、某铁塔实际征用面积、补偿清单;9.某村某铁塔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价格,项目农田征用后农田复耕面积、复耕费用、复耕费用发放清单;10.某村某铁塔项目土地征用某公司与某村协议、征用后复耕的土地平整协议书及费用支付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关于信息公开申请中“4.某铁塔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铁塔建设合同、土地使用合同”,被申请人不是工程责任单位,也未参与铁塔建设项目的塔基占地政策处理,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答复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并无不当。
关于信息公开申请中“8.某村某铁塔项目征用土地面积、项目临时租用土地面积、费用,费用发放补偿清单”,因该项目不涉及土地征收征用程序,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答复申请人“某村某铁塔项目征用土地面积”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由于被申请人负责监督管理某村村财务,其在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能够获取并保存部分信息,关于“项目临时租用土地面积、费用,费用发放补偿清单”,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某村建设某铁塔用地补偿款清单》及银行支付凭证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信息公开申请中“11.某村某铁塔项目占地农田征用项目开工及完工时间,复耕平整费用”,被申请人不是工程责任单位,也未参与铁塔建设项目的政策处理,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答复“某村某铁塔项目占地农田征用项目开工及完工时间”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并无不当。由于其在村级财务监管过程中未获取“复耕平整费用”,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答复“复耕平整费用”不存在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已于2022年3月7日被本机关《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衢衢政复〔2022〕×号)确认违法并责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期限作出处理。2022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延长答复期限至4月29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延长答复期限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均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其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予维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衢州市衢江区周家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衢周信答(2022)第×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