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其他政策文件
索引号: 330803-099/2023-636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公开日期: 2023-07-24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99/2023-6363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

  • 公开日期:

    2023-07-24

  •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24 15:09 信息来源: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

【发布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23-06-3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二、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四、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30日


编辑:(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