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803-099/2023-70094 | 组配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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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税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发布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23-06-3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二、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四、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