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803-201/2023-68836 组配分类: 其他业务信息
发布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文日期: 2023-09-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衢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时间:2023-09-25 10:59 来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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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处罚条款和内容

裁量基准





1

330224002001



对负有接收安置义务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行政处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1.限期:30 个自然日内(30个自然日);

2.逾期:超过限期的次日即逾期。

逾期不改的,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6号)中“附件3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





2





330224002002


对负有接收安置义务的单位违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行政处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1.限期:30 个自然日内(30个自然日);

2.逾期:超过限期的次日即逾期。

逾期不改的,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6号)中“附件3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






3






330224002005


对负有接收安置义务的单位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所在地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行政处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1.限期:30 个自然日内(30个自然日);

2.逾期:超过限期的次日即逾期。

逾期不改的,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6号)中“附件3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