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涉营商环境清理的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印发衢江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衢江区政发〔2013〕3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衢江区政办发〔2017〕15号)2个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衢江区政办发〔2023〕59号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