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毛某
被 申 请人:衢州市衢江区黄坛口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为其家中办理农民失地保险补贴不服,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办理农民失地保险补贴4.3万元。
申请人称,2023年2月21日,被申请人指令衢州市衢江区黄坛口乡某村委会向申请人送达告知书。2月27日,在申请人未签字同意征收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联合某村委会、某派出所民警100多人,不顾申请人等农户在现场的苦苦哀求,非法拘留我村村民张某,强行动用挖机清理申请人田地地表,毁坏申请人种植的樱叶树1212棵,并向下挖掘深达5至6米,彻底破坏了申请人承包地,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造成了申请人的心灵创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48条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行为涉嫌违法:一是征地组织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村委会的告知书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无任何法律效应;二是征地前应进行土地调查和风险评估,而被申请人从未实施;三是征地必须经多次公告,而被申请人从未公告:四是征地补偿方案不能通过的应组织听证会,被申请人从未组织听证程序;五是未能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相关书面决定,而被申请人却从未出示任何书面决定,甚至口头通知都没有,就组织实施了非法强制清表。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违法征地、强制清表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滥用权力、强制征用,已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申请人的严重经济损失以及心理创伤。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征地费用赔偿清单、强制清表毁坏经济作物赔偿清单1份;3.《告知书》复印件1份;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浙(2018)衢江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XX号)复印件1份;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编码:XX);6.《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衢市人社发[2021]XX号)网页截图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土地被征收后符合失地保险参保条件,村委会、乡政府积极与其沟通参保事宜。村委会、乡政府已为其户中2人完成失地保险参保,同时申请人要求补贴并无法律依据,请求不能成立。具体如下:
一、申请人因衢江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项目土地征收符合农民失地保险参保条件。申请人系衢州市衢江区黄坛口乡某村村民,其户在该村承包集体土地。2020年5月18日,衢州市人民政府作出[2020]第XX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对浙江衢江抽水蓄能电站安置用地的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被征地村及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人员安置办法等内容进行公告,申请人承包土地块为该项目征收范围内,该项目用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项目征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申请人家中2人已按照国家政策办理农民失地保险,其复议申请不成立。申请人因该项目土地被征收符合失地保险参保条件,其户中2人为申请人毛某与其妻子卢某,据衢州市衢江区黄坛口乡劳动保障与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查询,申请人毛某与其妻子卢某均已办理失地保险手续。申请人在其已办理失地保险后要求失地保险补贴4.3万元无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衢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0]第XX号)复印件1份;2.《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手续的通知》(衢市社险[2015]XX号)复印件1份;3.社保缴纳查询信息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9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对黄坛口乡某村就浙江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作出《听证告知书》(衢江土资告字[2019]第XX号)并于2019年10月11日送达。2019年10月15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编制名为“衢州市2019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浙江抽水蓄能电站安置用地)”、申请用地单位为“衢州市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浙批次A[2019]-XX),2020年1月20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该批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征收1.6008公顷;同意农转用1.6008公顷。2019年10月16日,黄坛口乡某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到人数58人,实到人数45人,经与会同志讨论,同意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拟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同日,黄坛口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关于对浙江衢江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放弃听证的说明》。10月17日,衢州市衢江征地事务中心与衢州市衢江区黄坛口乡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衢江区征字[2019]XX号),由衢州市衢江征地事务中心向黄坛口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面积1.6008公顷(计24.012亩),其中耕地1.54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607公顷,衢州市衢江征地事务中心共应支付黄坛口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费用136.8684万元人民币。2020年3月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在《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803)A[2019]-XX)上审批同意衢州市2019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浙江衢江抽水蓄能电站安置用地)1.6008公顷(农用地转用1.6008公顷,已全部经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6008公顷)。2020年5月18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2020]第XX号)。2020年5月18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衢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0]第XX号)。2020年6月3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2020]第XX号)。申请人案涉农村土地承包地属于征地范围内。2022年4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某村参保事宜,村支书于2022年4月26日签收,某村村民委员会通过张贴公告等方式通知村民。2023年2月21日,衢州市衢江区黄坛口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前自行清理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附属物,逾期未清理的,将统一进行清理。2023年2月27日,申请人承包土地被实施清表行为。经社保系统查询,毛某、卢某已完成失地保险参保。
另查明衢江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2019年计划)黄坛口乡某村土地补偿款136.8684万元人民币已于2020年6月3日支付给黄坛口乡某村村民委员会。根据《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衢自然资规〔2019〕XX号),参保名额指标有效期一年,该地块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于2020年6月3日核定参保人数47人,原参保指标已超过有效期。
以上事实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浙(2018)衢江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XX号)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803)A[2019]-XX)复印件、《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浙批次A[2019]-XX)复印件、《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17]XX号)复印件、《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2020]第XX号)复印件、《衢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0]第XX号)复印件、《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2020]第XX号)复印件、《听证告知书》(衢江土资告字[2019]第XX号)及送达回执复印件、《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复印件、《关于对浙江衢江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放弃听证的说明》复印件、《征收土地补偿协议》(衢江区征字[2019]XX号)复印件、公告照片、浙江衢江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勘测定界图复印、《告知书》(土地清理)复印件、征地情况说明、土地补偿款票据复印件、《告知书》(参保)及回执复印件、公告照片(参保)、《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衢自然资规〔2019〕XX号)复印件、社保缴纳查询信息复印件、《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衢市人社发[2021]XX号)复印件、《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2020〕XX号)复印件、行政复议听证笔录、“人地对应”参保名额指标核销情况说明、社保指标征求函、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社保指标核定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衢自然资规〔2019〕XX号),2019年10月17日衢州市衢江征地事务中心与衢州市衢江区黄坛口乡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毛某、卢某属于被征地农民,对其基本生活保障应该参照该实施意见执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2020〕XX号)、《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衢自然资规〔2019〕XX号)等对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职责的规定,无失地保险补贴一说,且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被申请人并无办理失地保险补贴的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