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鲍某
被 申 请人:衢州市衢江区黄坛口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田地强制清表行政行为不服,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田地强制清表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466750元。
申请人称,2023年2月21日,被申请人指令衢州市衢江区黄坛口乡某村委会向申请人送达告知书。2月27日,在申请人未签字同意征收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联合某村委会、某派出所民警100多人,不顾申请人等农户在现场的苦苦哀求,非法拘留我村村民张某,强行动用挖机清理申请人田地地表,毁坏申请人种植的毛竹计50棵,杉树计300株,樟树2棵(直径20公分以上),栀子花200棵,柿子树10棵,茶树300棵,并向下挖掘深达5至6米,彻底破坏了申请人承包地,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造成了申请人的心灵创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48条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行为涉嫌违法:一是征地组织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村委会的告知书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无任何法律效应;二是征地前应进行土地调查和风险评估,而被申请人从未实施;三是征地必须经多次公告,而被申请人从未公告:四是征地补偿方案不能通过的应组织听证会,被申请人从未组织听证程序;五是未能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相关书面决定,而被申请人却从未出示任何书面决定,甚至口头通知都没有,就组织实施了非法强制清表。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违法征地、强制清表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滥用权力、强制征用,已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申请人的严重经济损失以及心理创伤。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征地费用赔偿清单、强制清表毁坏经济作物赔偿清单1份;3.《告知书》复印件1份;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浙(2018)衢江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XX号)复印件1份;5.衢江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二期)项目征地分户和资金支付情况表复印件;5.清表照片2张。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认为案涉土地征收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未作出强制清表行为。某村村委会为履行协议义务作出清表行为前已向申请人送达告知书,清表期间也并未使用其他强制措施,不存在违法情形。具体如下:
一、案涉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依法合规,答复人并未作出强制清表的行政行为,清表行为系因案涉土地已征收,某村为履行协议作出的行为,清表前已向申请人送达告知书,不存在违法情形。申请人系衢州市衢江区黄坛口乡村民,其户在该村承包集体土地。2020年3月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330803)A[2019]-XX《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同意衢州市2019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浙江衢江抽水蓄能电站安置用地)。申请人所称被强制清表地块位于衢江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项目范围内,衢江征地事务中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衢江征地事务中心已按协议约定全额支付征地补偿款,根据协议内容,某村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有按约交付土地的义务。因案涉土地由申请人承包,一直无法交付,为履行协议同时依法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某村村委会于2023年2月21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告知书》。申请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明知土地已被征收,拒绝配合按期清理地表,某村村委会才于2023年2月27日对申请人承包土地作出清表行为。
二、申请人复议主张的赔偿款不符合征地补偿标准,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主张的损失,答复人无需支付赔偿款。衢江征地事务中心已按公示的补偿标准,足额将征地补偿费用136.8684万元支付给某村,具体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应由村集体即土地所有权人依法自行决定分配事宜,申请人应按分配方案享受相应补偿费用。申请人的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应当根据衢政发[2017]XX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主张,其主张的损失远高于补偿标准,无法定依据。
三、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法定的复议期限。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803)A[2019]-XX)复印件1份、《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浙批次A[2019]-XX)复印件1份 ;2.《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17]XX号)复印件1份;3.《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2020]第XX号)复印件1份;4.《衢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0]第XX号)复印件1份;5.《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2020]第XX号)复印件1份;6.《听证告知书》(衢江土资告字[2019]第XX号)及送达回执复印件1份;7.《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关于对浙江衢江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放弃听证的说明》复印件1份;8.《征收土地补偿协议》(衢江区征字[2019]XX号)复印件1份;9.公告照片5张;10.浙江衢江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勘测定界图复印件1份;11.《告知书》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9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对黄坛口乡某村就浙江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作出《听证告知书》(衢江土资告字[2019]第XX号)并于2019年10月11日送达。2019年10月15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编制名为“衢州市2019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浙江抽水蓄能电站安置用地)”、申请用地单位为“衢州市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浙批次A[2019]-XX),2020年1月20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该批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征收1.6008公顷;同意农转用1.6008公顷。2019年10月16日,黄坛口乡某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到人数58人,实到人数45人,经与会同志讨论,同意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拟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同日,黄坛口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关于对浙江衢江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放弃听证的说明》。10月17日,衢州市衢江征地事务中心与衢州市衢江区黄坛口乡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衢江区征字[2019]XX号),由衢州市衢江征地事务中心向黄坛口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面积1.6008公顷(计24.012亩),其中耕地1.54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607公顷,衢州市衢江征地事务中心共应支付黄坛口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费用136.8684万元人民币。2020年3月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在《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803)A[2019]-XX)上审批同意衢州市2019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浙江衢江抽水蓄能电站安置用地)1.6008公顷(农用地转用1.6008公顷,已全部经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6008公顷)。2020年5月18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2020]第XX号)。2020年5月18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衢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0]第XX号)。2020年6月3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2020]第XX号)。申请人案涉农村土地承包地属于征地范围内。2023年2月21日,衢州市衢江区黄坛口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前自行清理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附属物,逾期未清理的,将统一进行清理。2023年2月27日,申请人承包土地被实施清表行为。申请人鲍某案涉土地面积为2427.07平方米,被清理的地上附着物为毛竹、樟树等。樟树属于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征收市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21〕X号)规定的名贵树木。经评估,地上附着物损失为45287.26元。
另查明衢江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2019年计划)黄坛口乡某村土地补偿款136.8684万元人民币已于2020年6月3日支付给黄坛口乡某村村民委员会。
以上事实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浙(2018)衢江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XX号)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803)A[2019]-XX)复印件、《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浙批次A[2019]-XX)复印件、《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17]XX号)复印件、《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2020]第XX号)复印件、《衢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0]第XX号)复印件、《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2020]第XX号)复印件、《听证告知书》(衢江土资告字[2019]第XX号)及送达回执复印件、《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复印件、《关于对浙江衢江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放弃听证的说明》复印件、《征收土地补偿协议》(衢江区征字[2019]XX号)复印件、公告照片、浙江衢江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勘测定界图复印、《告知书》复印件、征地情况说明、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征收市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21〕X号)复印件、土地补偿款票据复印件、某村鲍某青苗价值评估咨询报告书(浙常友情咨评字(2024)第X号)、行政复议听证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被申请人不是适格的执行清表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和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之前应当履行催告程序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被申请人仅作出告知书通知申请人自行清表,程序违法。
关于行政赔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强制清表行为违法,对土地上的毛竹、樟树等进行损毁,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理应赔偿。申请人所列赔偿清单中的征地费用、失地粮食补贴款等费用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且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清表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上述损失,不予支持。因案涉地块青苗补偿款已支付给衢江区黄坛口乡某村村民委员会,清表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可由衢江区黄坛口乡某村村民委员会直接支付给申请人,针对赔偿数额根据评估报告确认数额45287.26元,并未低于原先某村原先确定的青苗补偿标准,可予以酌情考虑。
综上,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程序违法,本机关决定:
1.依照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确认被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黄坛口乡人民政府田地强制清表行政行为违法;
2.依照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被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黄坛口乡人民政府赔偿申请人鲍某损失45287.26元。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