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803-023/2025-73137 组配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2-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衢江区行政许可全链条监督工作规则
时间:2024-12-06 14:28 来源:办公室(政工)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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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区行政许可全链条监督工作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六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事前监督(第七条——第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事中监督(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许可事后监督(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行政许可监督方式(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目的和宗旨)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督,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许可效率和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督、权责统一、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纠错与教育相结合。


(全链条监督制度)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各行政机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或举报。


(监督职责)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的行政许可监督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本区内行政许可监督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或者参与拟订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配套制度;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三)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依职权作出相应处理,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督职责。

审计、财政、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本区的行政许可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行政许可责任制)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责任制,并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过程中依法许可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情况,应当作为对该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行政许可事前监督

(行政许可事前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  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前,区人民政府应当聚焦以下事项进行监督:

(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化管理是否到位,清单是否进行细化,是否确定监督重点;

(二)有无在自行制定的文件中设定或违法规定行政许可事项;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法定的资格。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制度)

第八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决策部署和省、市政府有关要求,依法依规编制区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区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实施)

第九条  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


(涉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细化)

第十条  对于涉企行政许可事项,区人民政府依据企业类别、生命周期、许可链条梳理形成涉企行政许可监督清单,实现清单化精细监督。

(一)企业类别梳理清单,通过对各单位近一年作出的涉企行政许可数量进行分析,按照企业分类,对机械制造业、建筑业、畜禽养殖业、餐饮业、食品业等五个重点领域进行分类梳理。

(二)按企业生命周期和许可环节梳理清单,根据企业的生命周期理论,建立立项、规划、施工、消防、市政公用、设立登记、生产经营、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企业全生命周期行政许可清单,明确各许可的实施条件、无差别受理、高效集成办理等监督事项清单。

(三)按全许可链条和执法阶段梳理清单,聚焦行政许可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明确各环节监督的重点,并统筹贯通行政许可的各个环节,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动,协同推进行政许可的全链条监督。


(涉企行政许可的监督重点)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以满足人民群众和企业的需求作为行政许可监督的出发点和着力点,明确监督的重点环节,实现点对点精准监督,提升监督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一)通过实地走访企业全产业覆盖摸清企业需求,从区市场监管局企业登记库中选取不同规模的一、二、三产业企业,通过与企业主面对面交流的方式,了解企业所涉及的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办理的满意程度、行政许可条件的设置是否合理、行政许可监督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情况,为行政许可监督收集第一手材料;

(二)多渠道征集突出重点监督环节,围绕重点监督突出问题,通过公开问卷调查,广泛收集企业需求,以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群等为媒介进行调查问卷,就重点监督许可单位、重点监督许可事项、重点监督许可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需改进的地方等,无记名公开征求企业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企业需求;

(三)多部门联动明确监督方向,与12345热线、信访、经信、市场监管等涉企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沟通机制,收集涉企咨询、信访、投诉内容,通过分析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梳理出各类行政许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人民群众和企业的需求,明确执法监督的方向。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资格)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公告制度。区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的具有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要求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经行政执法资格确认,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章  行政许可事中监督

(行政许可事中监督的内容)

第十三条  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是否有法定依据;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法定的资格;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五)有关行政许可的收费是否合法;

(六)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有关行政许可法定依据的监督内容)

第十四条  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设定;

(二)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已经列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三)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有关行政许可条件的监督内容)

第十五条  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按法定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对于符合许可法定条件的,是否都作出了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于不符合许可法定条件的,是否都作出了拒绝许可的决定。


(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内容)

第十六条  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是否经区人民政府主体资格审查部门审查、区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二)行政机关是否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有无超越法定权限等情况;

(三)行政机关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有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是否依法履行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职责;

(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有关行政许可程序的监督内容)

第十七条  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

(二)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本条第一项有关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是否履行说明、解释义务;

(三)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并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凭证;

(四)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是否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实施行政许可中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等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六)是否确定内设的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七)是否在法定的或者书面承诺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八)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通过听证方式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是否报监督机关备案;

(十)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开;

(十一)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等,是否全部立卷归档;

(十二)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其他事项。


(有关行政许可收费的监督内容)

第十八条  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行政许可的收费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二)有关行政许可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是否公布;

(三)依法收取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费用是否全部上缴国库,是否存在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的情况;

(四)有关行政许可收费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行政许可事后监督

(行政许可事后监督的内容)

第十九条  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

(一)是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是否过度;

(三)有无许可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变更许可的情形。


(有关行政许可机关事后监督检查的监督内容)

第二十条  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制度,并履行监督职责;

(二)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是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三)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依法予以处理;

(四)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是否依法进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有关许可事后监督检查的监督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行政检查是否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

(二)是否全面梳理现有涉企现场检查事项,是否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检查事项,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是否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三)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是否明显减少,行政检查是否干扰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增加企业不必要的负担。


(有关变更许可的监督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对于许可事项发生变化,被许可人提出的要求变更行政许可的申请,是否按照法定条件、标准进行审核,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对于被许可人提出的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申请,是否依法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

(三)根据上位法的动态变化或者上级政府要求,及时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行政许可监督方式

(行政许可监督方式)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一)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包括全面检查或者重点抽查;

(二)对实施行政许可中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三)查阅实施行政许可的卷宗、文书、档案等材料,或者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开展电子监察;

(四)对报送本机关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审查;

(五)对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行政许可实施行为进行个案监督;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举报,并调查核实,向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向被许可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创新行政许可监督方式)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建立健全智能行政许可监督机制,开展行政执法行为在线动态监测、督办评查、效能评价、问题处理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多元化集成力量,充分利用数字化监督应用平台,创新驻点式、体验式、评议式、联合式监督方式,实现多元化精效监督。


(“驻点式”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实施“驻点式”监督方式,由执法监督人员及“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定期驻点,对涉企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案卷评查,并对企业行政许可办理过程进行明察暗访,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应单位进行整改。


(“体验式”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实施“体验式”监督方式,选取不同类型的企业,从区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开始,由法治监督员随同企业办理各项行政许可,通过法治监督员的亲身体验,发现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向涉及单位进行反馈。


(“评议式”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实施“评议式”监督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有企业合规审查经验的执法评估单位对食品等领域的涉企行政许可,从许可制度、许可力量、许可管理、许可实施、许可监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评议并出台《企业合规指引》,指导企业在许可范围内规范经营。


(“联合式”监督)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实施“联合式”监督方式,联合人大、纪委等部门开展监督,将涉企行政许可监督清单内容纳入人大巡视范围,借助人大力量进行监督。

建立和纪检监察机关的通报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及时将实施单位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影响营商环境的情况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追责依据)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拒绝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阻碍区人民政府开展的调查,或者拒不按照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整改意见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提出处分建议。

对不具备法定资格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所在行政机关将其调离原岗位;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相关办法执行。


(行政许可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从事行政许可监督工作的人员在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负责核发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其证件,并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施行日期)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4年10月14日起施行。


(解释机关)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