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刘某
被 申 请人: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13308030020230222824426××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不服,于2023年3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13308030020230222824426××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2月9日在某超市,买了一盒“某茶冻”,该食品保质期为8个月,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2日,已过期。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通过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做出不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
一、被申请人调查事实不清。申请人于2023年2月9日14点58分购买到过期食品并在12315平台上进行举报,该局在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后,是否对投诉人提供的付款凭证时间点对应查看商家收款账单里有无这笔交易的事实?是否要求商家提供当时付款时的监控视频以查明真相?是否核查比对商家的进货来源?是否对应申请人提供的过期食品的商品条形码在店铺收银机上进行核实?被投诉举报店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不能保证其未销售过期食品,被申请人称现场未发现过期食品,也不能认定未销售过期食品。
二、申请人在举报时已经提供了过期食品实物拍照及付款凭证,被申请人却说无确凿证据。仅因没找到过期食品不予认定。对于售卖过期食品的商家没有一丝调查,包庇商家的行为助长了售卖过期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商户气焰,属于不作为、拖延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举报详情信息页面截图2份;2.购买产品照片3张及账单详情截图1张;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具体如下:
一、认定事实清楚。2023年2月13日下午,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线索现场检查,衢州市衢江区某超市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衢州市衢江区某超市未发现在售某茶冻,未查到举报产品的进货、销售票据,因监控未开启,无法查看2023年2月9日下午的监控。
2023年2月25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12315的举报,对衢州市衢江区某超市的经营者进行进一步核实,经营者否认销售过期某茶冻,并对申请人提供的图片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人提供支付记录和某茶冻的照片,支付记录证明了其在衢州市衢江区某超市有消费支付行为。申请人提供的涉诉食品图片,衢州市衢江区某超市否认销售过期某茶冻,被申请人现场没有查到涉案产品,结合申请人的举报线索、现场核查和询问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成立。
二、处置程序合法。2023年2月9日,申请人刘某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投诉在衢州市衢江区某超市购买到一盒过期某茶冻(事项编号QZ01DH202302090143××)。2023年2月13日被申请人联系申请人希望能现场提供证据并协助调查,申请人拒绝,通过邮箱提供投诉线索,同日下午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付款记录和商品照片开展现场核查,超市内未发现过期的某茶冻,也未查到某茶冻的进货、销售票据。2023年2月14日,被申请人三次电话联系申请人,但申请人的电话均无人接听,被申请人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向申请人回复结果,并建议申请人携带商品现场处理。
2023年2月22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件。被申请人2023年2月25日再次核查,对被举报人进行询问调查。被申请人根据举报线索、现场检查情况和询问调查情况,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衢州市衢江区某超市经营过期某茶冻的违法行为。2023年3月2日,被申请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将处置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不适格。对于举报的涉嫌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实,并依法、及时向其反馈了举报处置情况。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立案或不予立案,不损害申请人任何权益(包括其享有的举报权和获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也未增加复议申请人任何义务,即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的行为与复议申请人并无利害关系。另从投诉举报系统查询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件数看,申请人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的投诉举报量,当事人属于职业打假人,滥用申请复议权,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投诉基本情况登记表》(编号:QZ01DH202302090143××)复印件1份;2.《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3308030020230222824426××)及举报材料复印件1份;3.2023年2月13日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4.现场照片1张;5.衢州市衢江区某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衢州市衢江区某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7.《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8.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举报人信息查询页面截图1张;9.2023年2月25日经营者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9日,申请人在信访平台投诉其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盒某茶冻为过期食品(信访件编号:QZ01DH202302090143××),要求相关部门核实按照食品安全法让商家进行赔偿。2月13日,被申请人对衢州市衢江区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提取衢州市衢江区某超市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月1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答复。2023年2月2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衢州市衢江区某超市销售过期某茶冻。2月25日,被申请人对衢州市衢江区某超市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2月26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3月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举报详情信息页面截图、购买产品照片及账单详情截图、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基本情况登记表》(编号:QZ01DH202302090143××)、《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3308030020230222824426××)及举报材料复印件、2023年2月13日现场笔录复印件、现场照片、衢州市衢江区某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衢州市衢江区某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举报人信息查询页面截图、2023年2月25日经营者询问笔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对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其行政程序合法。被申请人通过现场检查、查看进货票据和售卖记录、询问等手段进行调查,虽店内监控未开启无法核实,但被申请人已尽到应尽的调查义务。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认定被举报人有销售过期某茶冻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13308030020230222824426××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