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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殴打他人案
发布日期:2024-03-06 10:51 信息来源:区公安局 浏览次数:

主要违法事实:

20231127日,在衢江区樟潭街道某工地,黄某平与王建因工地焊接钢管事由产生冲突,王建用手勾住黄某平脖子将其放倒在地并用手和膝盖压在黄某平胸腹部,造成黄某平受伤,伤势未达轻微伤,王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属情节较轻。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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