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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树松(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发布日期:2024-03-06 10:51 信息来源:区公安局 浏览次数:

主要违法事实:

2024011713时许,胡树松驾驶浙H8***2号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某路段处,涉嫌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2mg/100ml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胡树松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由于胡树松已满七十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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