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戴某。
被 申 请人: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高信访复字〔2023〕××号)不服,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7月26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申请人于8月7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高信访复字〔2023〕××号)。
申请人称,2023年5月17日申请人向政法干警平台控告高家镇某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申请人371天、殴打申请人、玩忽职守、不作为、敲诈勒索、侵占或诈骗、不履行法定职责、贪污和包庇等行为。同年6月30日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高家镇人民政府将举报以信访事项作出答复,企图借机为逃避法律制裁。
一、高家镇人民政府是本案当事人,当事人依法应当回避,高家镇人民政府不具有处理本案的主体资格。所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应是无效的答复。这是违法违纪的举报事项,是纪委的职能,并非镇政府的职能,就本案没有主体资格,《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是无效的,故请求撤销。
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错误,遗漏了多项内容。1.遗漏了限制人身自由事项和腐败事项。高家镇人民政府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371天(现今已400多天),从2022年5月至2023年8月,有关押的客观事实但没有关押的法律文书,非法拘禁在答复书上遗漏了。同时,高家镇人民政府给申请人带来的伤害,限制人身自由不给吃喝、不给工资,基本生存权被剥夺、造成申请人生存困难。高家镇人民政府把钱花在拘禁申请人用途上,不肯解决申请人的困难,利用拘禁申请人的名誉赚钱。这一年以来就拘禁申请人的费用就花掉几百万,这几百万都是被政府的亲信拿走的。政府只是解决信访行为,不解决信访事项。执法机关让程序空转、不解决问题,申诉了几年,案件仍然在原点。2.遗漏了部分涉案人员。3.遗漏了侵占罪或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和包庇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拘禁罪、侵犯隐私权等。4.原文题干中并无诉请,此三项诉请是高家镇人民政府编造的。原文只有一页内容和一页证据清单。原标题是《浙江衢州市衢江高家镇政府某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我371天不放人和黑恶势力侵占土地一亩多》,此类标题绝不可能有请求,所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三项请求是伪造的。
综上所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与原文题干不符,所以答复错误,断章取义。将举报以信访作出答复企国借机逃避法律制裁,因此《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违法。
政府撒谎,某工作人员殴打申请人;某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拉帮结伙、强取豪夺;村干部做伪证,滥用职权,职务犯罪,侵占土地;高家镇人民政府侵犯人权和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的调查情况与事实不符。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高信访复字〔2023〕××号)复印件1份;2.光盘1个(内附录音一段)。
被申请人答复称,1.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驳回其复议申请。在本案中,高家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慎调查并最终作出(高信访复字〔2023〕××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对申请人进行事实说明,该行为是对申请人信访的正常回复和处理,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也不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进行行政复议的情形。同时,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的还可以提出复核,但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在《意见书》中,被申请人己告知申请人可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若逾期未申请则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的权利及放弃权利导致的后果,申请人未在要求时间内申请复查,故应驳回其复议申请。
2.被申请人作出《意见书》程序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2023年5月24日受理申请人信访事项后,按规定发出受理告知书,并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听取村两委干部陈述以及至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局调取书面材料等方法,较为全面了解情况后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意见书》,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解答,同时也告知其复查权利,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意见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且申请人己放弃复查,其它行政机关无需再受理。同时《意见书》作出程序合法,申请人的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LF202209220010××)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2.《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高信访复字〔2022〕××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3.《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220230517096××)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4.《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高信访复字〔2023〕××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送达现场照片1张;5.《高家镇某村戴某(承包方代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材料》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4日受理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并作出《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当日通过云送达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告知将于2023年6月23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申请人。6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高信访复字〔2023〕××号)(以下简称《意见书》),于6月21日直接送达给申请人母亲。《意见书》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作出答复:1、根据调取的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局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高家镇某村戴某甲(承包方代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材料中,有戴某甲2018年签字确认的农村土地(新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农户地块分布图,并附有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戴某甲对土地承包情况无异议。若信访人认为存在土地被占用的事实,请以权利人为主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土地承包权证等),被申请人将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一步进行核查。2、2022年10月29日,高家镇已经出具处理意见书,并按照规定留置送达。3、高家镇某工作人员无殴打戴水琴行为。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以上事实有《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220230517096××)及送达回证复印件、《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高信访复字〔2023〕××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送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高家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信访事项后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高信访复字〔2023〕××号),《意见书》仅系对申请人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的回复,是一种事实告知,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该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