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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不服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编号13308030020××的结案告知案复议决定书(衢衢政复〔2023〕57号)
发布日期:2024-06-28 15:41 信息来源:办公室(政工) 浏览次数:

申  请  人:丁某。

被 申 请人: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编号13308030020230613387

867××的结案告知不服,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编号1330803002023

0613387867××的结案告知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旗舰店”,支付7.8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某模具”一份,订单编号:230517-2870162522706××,商家通过韵达快递:4629228787540××发出,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3年7月3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的结案反馈,得知处理完成。

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申请人举报时上传的产品照片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商家所销售的某模具无中文标签,无厂名厂址、合格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型号、材质、耐热温度、使用原材料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人回复称经核查,商家该款模具附带合格证标签,标签上标明了品牌、品名、执行标准、生产商、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备注“食品接触用”。据商家负责人陈述,该款模具均附带合格证标签发货,如未见标签,应该是脱落在包裹内未发现。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下,申请人表示难以信服,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同时上传材料可以证明商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身为国家政府执法部门,并未重视举报问题,也未以法律为准绳,更未以事实为依据来办理此事,执法意识淡薄,执法不严格,监管严重缺失,履职不尽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商家继续违法经营活动,存在庸政懒政的嫌疑,属于失职渎职,变相阻挠申请人行使举报的权利,有违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另外,被申请人回复称商家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但申请人表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所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故申请人对此回复不予认可。申请人举报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做出的结案告知,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产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做出的结案告知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1张;2.拼多多平台“某旗舰店”网店营业执照信息截图1张;3.申请人购买涉案产品交易详情截图1张;4.涉案产品物流信息截图1张;5.涉案产品在拼多多平台销售页面产品详情截图1张;6.涉案产品照片3张;7.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具体如下:

一、认定事实。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所售“某模具”为正规合格产品,被举报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申请人举报该款模具为“三无”产品及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二、处置程序。2023年6月13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合的举报件,反映2023年5月17日在被举报人某拼多多店铺购买的“某模具”无中文标签,无厂名厂址、合格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型号、材质、耐热温度、使用原材料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并举报该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毛刺易使人受伤,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之4.2感官要求,要求被申请人予以调查回复。2023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达被举报人位于衢州市衢江区玉龙路××号的仓库,对举报线索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检查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检查了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某模具”的合格证标签、外观和气味等情况。经查,“某模具”附带合格证标签,标有品名:某模具,品牌:某生活,执行标准:GB4806.9-2016,等级:合格品,生产商:广州某公司,地址:广东广州番禺区某村,电话:0570-36210××,生产日期:2023.6.30,保质期:三年,备注:食品接触用,且该产品的外观和气味等也未见申请人所举报的问题;未查到2023年1月15日生产的“某模具”。2023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授权委托人汪某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查明被举报人该款模具系直接从生产商广州某公司进货,进货时间2023年1月15日、2023年6月30日,被举报人已履进货行查验义务,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以及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在2023年2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款模具送检样品的检测结果符合GB4806.9-2016相关要求。据调查,该款模具出厂时为大箱发货,生产商只在大包装箱上贴有一个合格证标签,被举报人作为下游经销商,零售发货前给单个产品额外附加合格证标签,现场检查时标签齐全。被申请人就举报件中的消费赔偿问题与被举报人进行调解协商,被举报人以该产品为正规合格产品为由,只同意退货退款,拒绝对申请人进行赔偿,并拒绝被申请人继续进行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调解。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核查情况,认定申请人所举报的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于2023年7月22日做出对被举报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于2023年7月30日结案。2023年7月3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核查处置结果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9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其他情况说明。1、复议申请人动机不具有正当性。经检索“全国12315”平台发现,自2021年6月平台开通以来,复议申请人通过平台向市场监管机关登记的举报共计2817件次;由此可见,申请人并非正常的消费者,其购买产品的目的并非用于消费或使用,已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消费者”的本质特征,应属社会俗称的“职业打假人”,其目的是意欲通过举报而从中获利,并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其申请复议的动机不具有正当性。2、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不适格。市场监管机关根据公民、法人、组织提供的举报线索对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履职行为,市场监管机关作出的具体查处结果与举报人并无利害关系,市场监管机关对经营者是否立案、是否给予处罚、如何处罚,均不损害举报人的任何权益(包括其依法享有的举报权和获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也未增加举报人的任何义务。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举报衢州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依法进行了受理、核实,并依法、及时向申请人反馈了对于举报的处置情况;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对衢州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理决定,与复议申请人并无利害关系,复议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案件来源登记表》复印件1份;2.《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3.全国12315平台转送的举报单(编号13308030020230613387867××)复印件1份;4.《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5.涉案产品合格证标签照片2张;6.《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7.衢州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询问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8.广州某公司营业执照、出货单、涉案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复印件1份;10.《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衢江市监不罚〔2023〕××号)及《结案审批表》复印件各1份;11.全国12315平台业务信息截图1张。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在拼多多平台的某旗舰店(衢州某公司)内支付7.8元购买了“某模具”一份,订单编号为230517-2870162522706××,商家通过韵达快递发出,快递单号为4629228787540××,申请人于5月19日签收该产品。6月13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举报衢州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6月15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已立案。7月10日,被申请人到达被举报人位于衢州市衢江区玉龙路××号的仓库,对举报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对涉案产品进行拍照取证。7月1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授权委托人汪某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衢江市监不罚〔2023〕××号)。7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认定申请人所反映的商家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告知终止调解,建议申请人走法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拼多多平台“某旗舰店”网店营业执照信息截图、申请人购买涉案产品交易详情截图、涉案产品物流信息截图、涉案产品在拼多多平台销售页面产品详情截图、涉案产品照片、涉案产品合格证标签照片、《案件来源登记表》复印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转送的举报单(编号13308030020230613387867××)复印件、《现场笔录》复印件、《询问笔录》复印件、衢州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广州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出货单复印件、涉案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复印件、《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复印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衢江市监不罚〔2023〕××号)复印件、《结案审批表》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业务信息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6月15日将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通过进一步的调查核实,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衢江市监不罚〔2023〕××号)。2023年7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告知,其行政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认定商家该款模具附带合格证标签,标签上标明了品牌、品名、执行标准、生产商、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备注“食品接触用”。根据商家提供的生产厂家的资质材料及产品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产品所检项目的检测结果符合GB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要求,被举报人销售“三无”及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锡纸蛋挞模具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被举报人不予行政处罚,其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编号13308030020230613387867××的结案告知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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