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罗某。
被 申 请人:衢州市衢江区黄坛口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强制征收土地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征收申请人土地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136100元。
申请人称,2023年2月21日,被申请人指令衢州市衢江区黄坛口乡某村委会向申请人送达告知书。2月27日,在申请人未签字同意征收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联合100多人,不顾申请人等农户在现场苦苦哀求,把申请人按倒在地衣服撕破,强行动用挖机清理申请人田地地表,彻底破坏了申请人承包地,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造成了申请人的心灵创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48条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行为涉嫌违法:一是征地组织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村委会的告知书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无任何法律效应;二是征地前应进行土地调查和风险评估,而被申请人从未实施;三是征地必须经多次公告,而被申请人从未公告:四是征地补偿方案不能通过的应组织听证会,被申请人从未组织听证程序;五是未能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相关书面决定,而被申请人却从未出示任何书面决定,甚至口头通知都没有,就组织实施了非法强制清表。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违法征地、强制清表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滥用权力、强制征用,已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代码:330803211921314002××)复印件1份;3.照片复印件5张;4.征地费用赔偿清单及强制清表毁坏经济作物赔偿清单1份;5.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范围图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认为案涉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合法,安置补偿费用已全额支付,不存在强制征收土地情形。具体如下:
一、案涉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依法合规,没有强制征收的违规行为。
申请人系衢州市衢江区黄坛口乡村民,其户在该村承包集体土地。2020年3月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330803)A[2019]-××《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同意衢州市2019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浙江衢江抽水蓄能电站安置用地)。2020年5月18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2020]第17-×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对上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被征地村补偿安置费用、人员安置办法等内容进行公告。2020年5月18日,衢州市人民政府作出[2020]第××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对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被征地村及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人员安置办法等内容进行公告,黄坛口乡某村业主营地在该征收范围内。2020 年6月3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2020〕第17-×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批后)》,对上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被征地村补偿安置费用、人员安置办法等内容进行公告。
申请人所称被强制征收地块位于衢江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项目范围内,该集体土地征收涉及“衢江区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该项目用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衢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同时根据当时有效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衢州市衢江征地事务中心与衢州市衢江区黄坛口乡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衢江征地事务中心已按协议约定将土地安置补偿款全部支付给村合作社。
因此,案涉集体土地征收主体为衢江区人民政府,由其下属的原衢州市衢江征地事务中心履行签订案涉地块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定职权,答复人并非案涉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其次,案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向某村征求意见后,由衢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拟定“一书三方案”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经省政府审批同意;衢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进行了张贴公告,征收程序并未违法。衢江征地事务中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衢江征地事务中心已按协议约定全额支付征地补偿款,根据协议内容,某村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有按约交付土地的义务。因案涉土地由申请人承包,一直无法交付,为履行协议同时依法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某村村委会于2023年2月21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告知书》。
二、案涉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合法,安置补偿费用已支付至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人应向某村主张支付相应补偿款,被申请人无需支付赔偿款。
关于案涉集体土地征收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除上述公示程序外,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还向某村送达衢江土资告字[2019]第××号《听证告知书》,告知某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某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代表)会议纪要,该村同意因浙江衢江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需要征收该村集体土地,按照衢政发[2017]××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补偿并放弃听证。衢州市衢江征地事务中心已按公示的补偿标准,足额将征地补偿费用136.8684万元支付给某村,并未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后续申请人可与村委会签订协议,领取相应征地安置补偿费用。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803)A[2019]-××)复印件1份;2.《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浙批次A[2019]-0006××)复印件1份 ;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17]××号)复印件1份;4.《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2020]第17-×号)复印件1份;5.《衢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0]第××号)复印件1份;6.《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2020]第17-×号)复印件1份;7.《听证告知书》(衢江土资告字[2019]第××号)复印件1份;8.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复印件1份;9.《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10.《关于对浙江衢江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放弃听证的说明》复印件1份;11.《征收土地补偿协议》(衢江区征字[2019]××号)复印件1份;12.公告照片5张;13.浙江衢江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勘测定界图复印件1份;14.《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9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对黄坛口乡某村就浙江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作出《听证告知书》(衢江土资告字[2019]第××号)并于2019年10月11日送达。2019年10月15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编制名为“衢州市2019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浙江抽水蓄能电站安置用地)”、申请用地单位为“衢州市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浙批次A[2019]-000××),2020年1月20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该批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征收1.6008公顷;同意农转用1.6008公顷。2019年10月16日,黄坛口乡某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到人数58人,实到人数45人,经与会同志讨论,同意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拟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同日,黄坛口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关于对浙江衢江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放弃听证的说明》。2019年10月17日,衢州市衢江征地事务中心与衢州市衢江区黄坛口乡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衢江区征字[2019]××号),由衢州市衢江征地事务中心向黄坛口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面积1.6008公顷(计24.012亩),其中耕地1.54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607公顷,衢州市衢江征地事务中心共应支付黄坛口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费用136.8684万元人民币。2020年3月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在《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803)A[2019]-××)上审批同意衢州市2019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浙江衢江抽水蓄能电站安置用地)1.6008公顷(农用地转用1.6008公顷,已全部经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6008公顷)。2020年5月18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2020]第17-×号)。同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衢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0]第××号)。2020年6月3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2020]第17-×号)。申请人承包地块属于该批次浙江衢江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征地范围。
以上事实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代码:330803211921314002××)复印件、照片复印件、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范围图复印件、《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803)A[2019]-××)复印件、《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浙批次A[2019]-000××)复印件、《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衢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衢政发[2017]××号)复印件、《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2020]第17-×号)复印件、《衢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0]第××号)复印件、《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2020]第17-×号)复印件、《听证告知书》(衢江土资告字[2019]第××号)复印件、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复印件、《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复印件、《关于对浙江衢江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放弃听证的说明》复印件、《征收土地补偿协议》(衢江区征字[2019]××号)复印件、公告照片、浙江衢江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勘测定界图复印件、《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衢州市人民政府作为申请用地单位,按相应程序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了案涉土地的征收行为,是案涉土地征收主体。衢江区黄坛口乡人民政府仅仅是案涉土地征收多个参与单位中的一个,并非案涉土地的征收主体,不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