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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37/2024-670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4-07-10
发布单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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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803-037/2024-6706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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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日期:

    2024-07-10

  • 发布单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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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送达主体无异议,“挂靠”行为严打击
发布日期:2024-07-10 16:47 信息来源:区人社局 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3日,投诉人张某向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反映,某村边坡维护治理项目的施工单位甲施工队拖欠丁某班组10名民工工资共计135918元。查实后,区人社局于2月14日向甲施工队经营者安某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足额发放工资,甲施工队逾期未履行。鉴于甲施工队逾期未履行该限期改正指令书,区人社局于3月10日向甲施工队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又于3月17日向甲施工队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甲施工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12月28日,刘某向丙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其是涉案项目的实际承包人,甲施工队是其挂靠的单位,其本人自始至终不知晓被处罚的情况,文书也非其挂靠单位的经营者安某本人签收,因此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提出了异议。

二、处理方法

丙人民法院向区人社局取证邮寄送达的地址是否经当事人确认,区人社局提供了甲施工队经营者安某地址确认的电话录音及文书送达书证等证据材料。经审查,丙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程序到位,文书送达甲施工队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自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已超过六个月,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效已过,丙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刘某的起诉。

三、法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点,分别是:一、劳动保障监察文书的送达对象是甲施工队还是刘某;二、他人代签邮寄送达的文书是否影响文书送达效力。

首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可以看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而非个人。其次,本案中经审查全案证据材料,涉案项目中分包协议落款虽有刘某的签字,但明确载明分包单位是甲施工队,且协议加盖甲施工队印章,故区人社局认定本案的当事人是甲施工队而非刘某个人,依法向甲施工队送达文书程序正确。最后,因甲施工队的经营者安某自始至终未到区人社局接受调查询问,无法签署书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故区人社局通过电话向安某确认了文书送达地址,并向该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因该地址经单位经营者电话确认,有电话录音为凭证,故刘某辩称法律文书系他人代签的主张不影响文书的送达事实的认定。

接受挂靠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轻则导致自身权益难以实现,重则导致承担额外的责任。“挂靠”行为并不是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的“护身符”,面对挂靠经营行为,被挂靠人须谨慎考虑。

 

衢州市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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