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工作信息 > 其他业务信息
索引号: 330803-037/2025-000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1-02
发布单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37/2025-0000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2025-01-02

  • 发布单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有效性:

  • 统一编号:

【以案释法】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未及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支付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25-01-02 11:21 信息来源:区人社局 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0年4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3月31日,张某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甲公司未向张某提出续签要求,也未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张某继续在甲公司工作,公司也正常支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6月1日,张某向甲公司提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但甲公司未给予答复。张某继续在公司工作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甲公司一直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主张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甲公司拒绝支付,故提起仲裁申请。

二、处理方法

张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甲公司应当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甲公司认为:甲公司在张某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确实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甲公司在张某进入单位时已履行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故不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本案中,甲公司在第一个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张某仍在甲公司工作,甲公司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免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贯穿整个用工过程,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行为。故根据相关规定,对张某要求甲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三、法律评析(案例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根据《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规范用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形成共识,但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存在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也会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故用人单位应在用工管理方面更加规范,劳动者在遇到此类情形时,应及时主张权利,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6日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