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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林业局关于区政协委员会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10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5-01-21 11:38 信息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郑冠云委员:

你在区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协提案委交办的《关于要求增加乌溪江库区生态公益林面积的建议》第010号提案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加面积

关于你建议的提高山区库区生态林面积,根据有关规定,各地省级以上公益林建设规模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各地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申报工作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其次,符合特定情形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可以按照相应流程申请变更调出,同时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重新区划界定相同面积公益林。

考虑到库区公益林面积减少且开发困难等情况,在因征收、占用林地、油茶保供等原因需要进行公益林调整时,我局将优先考虑库区符合条件的林地补入。

二、关于提升标准

关于你建议的库区公益林生态补偿提标,相关文件规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实行分类补偿,且省级以上公益林最低补偿标准由省里确定,补偿标准由原标准部分和提高标准部分组成。2023年公益林补偿标准为第一类公益林区48.2元/亩;第二类公益林区40元/亩;第三类公益林区33元/亩。具体分类标准如下:第一类为国家公园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中实施租赁的非国有公益林;第二类为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县、加快发展县的公益林,国家公园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中未施行租赁的公益林;第三类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公益林。我区除千里岗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集体林租赁为第一类公益林,其余均为第二类公益林。

2024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将根据最新规定有所调整(从2023年开始实施),将按照“提高省级以上公益林最低补偿标准至36元/亩,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县、淳安县等山区26县、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公益林补偿标准为43元/亩,国家公园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集体林租赁标准为55元/亩”的标准进行提标。

另外,在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建议采用发展林下经济、开展森林旅游等方式综合利用;在不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和性质的前提下,公益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也可以依法流转。把林下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推动林业产业发展,也是促进林农增收致富的好办法。

三、关于飞地权属

关于你建议的帮助厘清飞地权属问题,也是与我们的工作思路不谋而合,只有林地权属明确了,纠纷解决了,才能确保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由于林权纠纷形成的原因本身就十分复杂,演变的时间跨度较长,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也较为棘手,调处工作存在一定难度,且如果调处不彻底就容易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在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飞地”、“插花山”的矛盾纠纷也是“产权明晰”环节中最棘手、最难解决的问题。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发生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一个县范围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商解决;跨市、县范围的,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纠纷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公益林插花山权属纠纷一般有以下解决方式:一是权属清晰,经现场指界,确认插花实际公益林面积;二是权属有重叠,按搁置争议,共享公益林补偿资金;三是权属有争议,且当场调解不成功,按山林纠纷调处程序进行林权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之前暂缓发放公益林补偿资金;四是最终都无法调解,该争议山场全部退出公益林,并永久不再纳入公益林管理。然而关于具体如何解决需要进行进一步沟通协商,根据提供的林业“三定”时期林权证、山林权清册、林权置换协议及图件等林权原始资料,多方共同到实地进行现场调查勘验及界线区划,落实小班地块、确定小班界线、面积等,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才能明确权属关系。

综上,沟通协调是解决飞地问题的重要手段,加大公益林林权纠纷调处力度,全力消除飞地权属纠纷隐患,还需要争议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乡镇林业站、村两委干部、自然资源部门,以及我局多个业务科室的共同努力。下一步,我局将依照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配合各单位,全力解决行政区域内尤其是库区内插花山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林区和谐稳定和林农的合法权益。

感谢你对衢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希望你继续建言献策,促进衢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联系人:吴亦心          联系电话:0570-2935206



衢州市衢江区林业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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