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803-003/2016-45129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6-04-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2-12 14:18 来源:衢江区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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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6]8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衢江区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诚信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当事人,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处理,并对当事人诚信信息进行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诚信管理实行部门认定、统一管理、信息共享、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监管办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当事人的诚信管理,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诚信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诚信信息的来源包括投标人投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控告和检举,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报送材料。

 

第二章  失信行为

第六条  招标人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一)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隐瞒招标项目的需求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要求、标准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三)因自身过错不配合开标评审,又不认可开标评审结果的;

(四)扰乱评审现场或者违规干预评审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的,或者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中标合同的;

(九)未按照中标合同履约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履约验收的;

(十一)泄露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投标人询问、质疑,或对投标人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

(十三)在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隐瞒招标相关情况的;

(十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失信行为。

第七条  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一)在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时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价结果的;

(二)与其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串通谋取代理业务的;

擅自将已代理的业务委托其他代理机构的;

(三)接受招标人委托开展投标需求市场调研,但向招标人隐瞒市场行情及其他有关情况,造成招标人确定招标需求严重不合理的;

(四)编制的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售招标文件的;

(六)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招标文件须经招标人确认,但招标过程中擅自改变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招标项目要求、评标办法和标准的;

(七)未按规定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八)违约收取代理费用或者收取、索取代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九)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意隐瞒招标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十)受招标人委托签订中标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签订中标合同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投标人询问、质疑,或对投标人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

(十一)在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过程中隐瞒招标相关情况的;

(十二)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三)行政监管部门按季度或年度进行代理机构考核,连续2次不合格的;

(十四)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十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失信行为。

第八条  投标人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扰乱或者委托他人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

(五)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或者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的,或者与招标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七)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八)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中标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中标合同的;

(九)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十)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在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招标项目相关情况的;

(十二)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三)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失信行为。


第三章  失信行为处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失信行为按照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查处;情节较轻,尚不构成违法的,应当按照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处理,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情节较重,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监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依法处罚、处理后,应当在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向社会公告,并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失信行为公示期,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


第四章  失信行为运用

第十一条  招标人的失信行为报送区政府和区纪委,并通报派驻纪检组、审计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相关部门可根据失信行为的情节轻重,暂停其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作为选择其代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失信行为公示期内限制其参加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被行政处罚、司法处理的失信行为应由作出处罚的单位通过全国经营异常企业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失信行为公示期内限制其参加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并清出衢江区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库。被行政处罚、司法处理的失信行为应由作出处罚的单位通过全国经营异常企业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应当针对不同的当事人,制定具体的考核评价方案,确定考核评价内容,规范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对其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促进诚信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