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803-003/2021-73023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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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08-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统一有序、公平竞争、开放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共资源优化配置,预防和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进行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包括项目施工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备供应等,下同)、土地、产权和专营权配置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依法监督”的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运作规范、服务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衢江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公共资源配置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共资源配置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和协调。
第六条 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监管办)承担全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全程监管,主要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职能。
第七条 区交易中心主要承担本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交易、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专营权配置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职能。
第八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承担规定建设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职能。
第九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在规定职责范围内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职能。
第十条 区各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履行相关的监督职能,接受区监管办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区建设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园林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区交通局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监督;
区国土局负责国有土地、土地资源开发及其管理权限内的国家资源项目招拍挂的监督;
区国资委负责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各类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园林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查处。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应配合区监管办加强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重点建设项目的交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监察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加强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行政监察和监督。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三条 本区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集中采购项目及土地、产权、专营权配置等公共资源均应进交易中心统一交易。10万元以下的,可自愿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乡镇(办事处)范围内的项目,可在本乡镇(办事处)交易中心自行组织招标。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信息发布、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救灾抢险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经行政管理部门和区监管办审批;属于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经区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区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逐步扩大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范围,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建设节约型政府。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以公开招标为主,以邀请招标为辅。招标人可以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具备条件的经批准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特殊工程确需采用其他评标办法的,须经行政管理部门和区监管办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下列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监理、招标代理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设计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及以上的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下列工程项目经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工程设计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四)社会资金投资、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项目;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涉及保密、军事或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七)因专业特殊、条件限制,只有少数几家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资质,资信良好的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原则上以邀请本区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为主。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性来源、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为辅。
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对需求频繁,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连续供应和服务的部分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国有集体企业产权转让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和协议等方式。
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须经区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区监管办备案。转让价原则上不得低于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价。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的核准部门,区监管办须办理备案。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取得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文件:编制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交易文件、项目预算,确定交易方式,评标、决标、定标办法,注明交易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开户银行、账号、数额、时间以及违规、违约处罚等条文。一般项目由项目业主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特殊项目可以采取征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意见、邀请专家参与编制或者通过网络征询意见等方式完善交易方案。
(二)审查备案: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交易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交易文件送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区评审中心、区行政管理部门、区监管办对交易文件等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区评审中心负责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对交易文件中涉及的造价条款进行审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及相关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基础上,区监管办负责对招标的合法性进行复审。对存在重大疑问的内容,区监管办须组织召开会审会集中讨论确定。
招标人根据审查或会审会确定的修改意见,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获得通过后,由区监管办负责签发。
三) 发布信息:项目业主应当在政府网站及核准的报刊或其他媒介上发布交易公告。公告发布费由项目业主支付。公开招标的项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四) 受理报名:交易参与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区交易中心报名。
(五) 发售文件:应当向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交易参与人发出备案后的交易文件。报名的交易参与人应按交易文件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
邀请招标的项目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以下的,从发售交易文件至送达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开招标的项目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从发售交易文件至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六)交易文件澄清(修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交易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交易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交易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 实施交易: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活动。以拍卖方式交易的,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拍卖机构主持交易。区监管办实施全程监督。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信息,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八) 结果公示:项目业主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栏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邀请招标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公示期不得少于二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交易参与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项目业主或者中介机构提出质疑,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区监管办投诉。
(九) 中标通知: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交易参与人。有异议的按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意见决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 合同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合同不得对交易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签订后报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和区监管办存档。交易合同签订生效后,交易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得任意变更。
(十一) 交易报告:项目业主应按规定向行政管理部门和区监管办报送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根据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等文件资料办理有关证照、过户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交易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监管办应协同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七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交易相关人,不得对潜在交易相关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八条 区交易中心应加强对场内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区监管办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九条 区监管办依法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及时从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三十条 投标人撤销投标未书面告知招标人的,或递送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被查明有串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 区监管办负责统一受理有关投诉,协调和督促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答复。投诉受理后,区监管办可视情组织协调查处,或移交相关部门查处。联合调查处理的,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出具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区监管办应会同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并视其情节禁止或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市场准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区监管办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如无正当理由的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交易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未进场交易的,交易结果无效,应责令重新组织进场交易,并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区监管办可以责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级管辖的专业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衢江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衢江区政发[2003]45号)、《衢江区城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衢江区政发[2003]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