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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12 15:48 信息来源:区消防大队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行使的部分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处罚权委托给全区20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告。

一、委托执法权限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违规违法行为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制止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个人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有消防安全违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规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向衢州市衢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报告相关情况。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为;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行为;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为(具体委托事项详见委托事项目录)。处罚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组织对受委托单位执法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并通报考评结果。

6.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监督、指导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依法管理、使用委托单位的执法专用章(电子印章)。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事项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越权执法。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由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受委托单位应当使用委托单位提供的法律文书格式和印章,严格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保管行政执法档案。

6.严格执行依法颁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7.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做到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

8.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9.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委托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10.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在履行委托执法事项时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书面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

12.严格落实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严格执行《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3.因执法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在委托单位统筹安排下做好举证及出庭应诉等法律事务。受委托单位以自己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三、委托期限

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仍需委托的,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四、委托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委托范围

1

330295063000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全部

2

330295020000

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部

3

330295022002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以外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全部

4

33029502400Y

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全部

5

330295034000

对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

全部

6

330295015000

对承租人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结构的行政处罚

全部

7

330295060002

对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全部

8

330295062000

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政处罚

全部

9

330295077000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全部

备注:执法事项被划转的,该事项自划转之日起委托自动终止。

五、委托书份数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和衢江区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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