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茅某。
被 申 请人: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XX的结案反馈不服,于2024年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4年1月29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XX的结案反馈。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12日20点26分在某店购买了汉堡面包黑麦肉松,该食品保质期为90天,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7日,已过期。申请人当天通过12345 投诉未解决,后于2023年8月3日通过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8日做出不予处罚的结案反馈。申请人对于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的结案反馈不认同。理由如下:
一是被申请人在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后是否第一时间携带执法记录仪全程执法拍摄,是否要求商家提供当时付款时的监控视频以查明真相,是否核查比对商家的进货来源,仅凭现场未发现过期食品商家不承认是否可以认定以及肯定未销售过过期食品存疑,申请人已提交了相关的付款记录、商品实物照片及视频,不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二是申请人可以接受询问调查,但应当由被申请人到申请人居住地来调查。投诉人没有义务到现场提供证据,但执法部门有调查取证的法定职责。三是被申请人具有调查取证及处罚的法定职责,食品过期再轻微也是过期,凡举报必处罚。销售过期食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罚款起点为五万元。该产品在申请人购买时就已经过期,在这期间该店都未能履行查验下架的职责,被申请人存在未履行调查取证的法定职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网页截图1份;2.涉案产品照片3张、商家照片1张;3.支付截图1份;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具体如下:
一、认定事实。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销售过期食品行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二、处置程序。2023年8月3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件,反映2023年7月12日在被举报人某超市购买了过期汉堡面包黑麦肉松,要求被申请人予以调查回复。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予以立案调查,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未发现有过期的汉堡面包黑麦肉松,现场也无法查看到申请人2023年7月12日购买当天的监控录像。2023年11月21日举报人通过电子邮箱向被申请人发送了相关购物视频。2023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经营者杨某进行询问调查,被举报人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视频不认可,也不承认有向申请人销售过过期汉堡面包黑麦肉松,并提供了2023年期间2次购进汉堡面包黑麦肉松的进货票据,相关进货票据记载2批汉堡面包黑麦肉松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年4月19日和2023年2月12日,并无申请人购买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7日批次的汉堡面包黑麦肉松。为进一步调查取证,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3日通过给申请人打电话告知接受询问调查相关事项,并于2023年11月30日通过邮政EMS快递向申请人邮寄了《询问通知书》(衢江市监询通〔2023〕XX号),通过邮政官方查询系统显示申请人已于12月1日签收。上述《询问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023年12月5日9时30分前到衢州市衢江区求实路 228号接受询问调查,截止到2023年12月18日举报人也没来接受询问调查,也没有联系被申请人。综上,由于经多方调查取证,目前能够证明被举报人存在销售过期食品行为的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核查情况,认定被举报销售过期食品行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于2023年12月18日做出对被举报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理决定,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核查处置结果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其他情况说明。1、认定被举报人违法事实的证据不足。虽举报人通过电子邮箱给被申请人发送了购物视频,但通过该视频无法确定实际购买人,也无法确定视频的真实性(举报人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过来的视频文件名称为49e849b6030d46ff040
df97de822e555. mp4,从视频内容上看该食品是通过手机拍摄的,经被申请人多名工作人员用不同手机进行拍摄录像后一般文件名系统默认都是SVID_2023****,是有含日期信息,有规则的,而举报人提供过来的视频文件名称是无规则的乱码,显然举报人提供的视频并非原始视频),而且被举报人在看完视频后还是不承认有向举报人销售过过期汉堡面包黑麦肉松,被举报人也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汉堡面包黑麦肉松2023年所有的购进票据,被举报人一共购进了两个批次的汉堡面包黑麦肉松,进货票据上显示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年4月19日以及2023 年2月12日和举报人拍照提供的汉堡面包黑麦肉松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7日不同,举报人也未按要求来接受询问调查,也未提供拍摄视频的原始载体。综上,由于经多方调查取证,被举报人销售过期食品行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2、复议申请人动机不具有正当性。经检索“全国12315”平台发现,自2021年6月平台开通以来,复议申请人通过平台向市场监管机关登记的投诉举投件共计580件次;由此可见,申请人并非正常的消费者,其购买商品的目的并非用于消费或使用,已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消费者”的本质特征,应属社会俗称的“职业打假人”,其目的是意欲通过举报而从中获利,并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其申请复议的动机不具有正当性。3、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不适格。市场监管机关根据公民、法人、组织提供的举报线索对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履职行为,市场监管机关作出的具体查处结果与举报人并无利害关系,市场监管机关对经营者是否立案、是否给予处罚、如何处罚,均不损害举报人的任何权益(包括其依法享有的举报权和获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也未增加举报人的任何义务。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举报杨某涉嫌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依法进行了受理、核实,并依法、及时向申请人反馈了对于举报的处置情况;至于被申请人做出的对杨某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理决定,与复议申请人并无利害关系,复议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XX)1份、涉案产品照片2张、商家照片1张;2.现场笔录及证据提取单复印件1份;3.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4.被举报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5.涉案产品配货明细查询截图及提货单复印件1份;6.《询问通知书》(衢江市监询通〔2023〕XX号)及送达记录、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衢江市监不罚〔2023〕XX号)及送达回证、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复印件各1份;7.答复内容、全国12315平台答复截图各1份;8.申请人举报次数检索截图1份。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件,反映2023年7月12日在某店购买了过期汉堡面包黑麦肉松,要求被申请人予以调查回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调查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决定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汉堡面包黑麦肉松,被申请人调取监控视频,监控视频调取电脑界面显示无2023年7月12日的监控录像。2023年11月21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向被申请人发送了相关购物视频。2023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经营者杨某进行询问调查,被举报人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视频不认可,也不承认有向申请人销售过过期汉堡面包黑麦肉松,并提供了2023年期间2次购进汉堡面包黑麦肉松的进货票据,相关进货票据记载2批汉堡面包黑麦肉松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年4月19日和2023年2月12日,并无申请人购买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7日批次的汉堡面包黑麦肉松。202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因案情较为复杂,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3日通过给申请人打电话告知接受询问调查相关事项,于11月29日作出《询问通知书》(衢江市监询通〔2023〕XX号)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于12月1日签收。申请人未到衢州市衢江区求实路X号接受询问调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衢江市监不罚〔2023〕XX号)并直接送达给被举报人,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某店无权限修改或删除进销存系统里配货商品明细以及提货单内容。
以上事实有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XX)、涉案产品照片、商家照片、支付截图、现场笔录及证据提取单复印件、询问笔录复印件、被举报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涉案产品配货明细查询截图及提货单复印件、《询问通知书》(衢江市监询通〔2023〕XX号)及送达记录复印件、案件来源登记表复印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复印件、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复印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衢江市监不罚〔2023〕XX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复印件、被申请人答复内容截图、全国12315平台答复截图、申请人举报次数检索截图、关于XX汉堡面包黑麦肉松的进货情况说明、关于X超市进销存系统使用情况说明、行政复议听证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受理查处本案申请人举报事项的职能。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并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决定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于8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告知决定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因案情复杂,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办案期限30日。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线索后,在法定时限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告知,立案、延期、作出处理决定等已通过相应的审批,其行政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1日现场调查时,向被举报人调取监控视频,由于监控视频只能保存七天,无法调取到7月12日的监控视频。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询问时,向被举报人经营者调取进货凭证,证明被举报人未购入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7日批次的汉堡面包黑麦肉松。关于申请人提供的购物视频,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证据要有证明效力需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视频需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询问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接受询问调查相关情况,申请人未按要求接受询问调查。根据“存疑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尽到其应尽的调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被举报人不予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XX的结案反馈。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或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