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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不服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衢衢政复〔2024〕10号)
发布日期:2025-03-21 16:09 信息来源:办公室(政工) 浏览次数:

申  请  人:戴某。

被 申 请人: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戴某因不服被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2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2月6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申请人于2月18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重作、赔偿损失。

申请人称,2023年7月22日邮寄给被申请人一份《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就被申请人的自己行政行为公开政府规章、文号。2023 年7月22日的申请,被申请人未作答复,2023年8月11日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催告信》,催促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2023年8月15日作出了答复,但2023年8月25日又重复作出第二份答复,一个申请重复作出二份答复。被申请人违反行政法律文书的确定力和公定力。信息公开原则是指:1、行政立法、行政政策公开;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就自己的行政行为公开政府规章、文号。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被申请人2023年8月15日《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1份3.协议拼图1份;4.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复议请求于法无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其申请,具体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存在撤销重作情形。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1、要求公开高家镇人民政府“安置帮教”行为所依据的政府规章的名称、文号;2、要求公开《高信访复字(2023)X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的行政行为信息:“2018年戴某甲签署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的信息。对于其申请事项一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己引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向申请人解释说明,对于申请事项二被申请人经检索查询调取相关档案后己向其公开。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按《行政复议法》规定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后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于2023年8 月15日送达,未超过法定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支付赔偿款于法无据,被申请人无需赔偿。申请信息公开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被申请人无需赔偿。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1份;2.申请人邮寄面单复印件1份;3.2023年8月15日《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1份;4.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1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衢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高家镇人民政府‘安置帮教’行为所依据的政府规章的名称、文号;2、《高信访复字(2023)X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的行政行为信息:‘2018年戴某甲签署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政府规章的名称、文号’的信息”,邮件号为XX,被申请人于7月22日签收。2023年8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申请人邮寄面单复印件及邮件轨迹、2023年8月15日《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送达回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于8月15日予以答复,其答复时间在法定期限内,行政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引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认为申请人申请事项一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规定,且被申请人无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被申请人对申请事项一的答复属于主要事实不清,答复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二“要求公开《高信访复字(2023)X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的行政行为信息:2018年戴某甲签署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作出答复,已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并无不当。

另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造成实际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8月1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针对申请事项一“要求公开高家镇人民政府‘安置帮教’行为所依据的政府规章的名称、文号”答复的部分并责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事项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2.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8月1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针对申请事项二“要求公开《高信访复字(2023)X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的行政行为信息:2018年戴某甲签署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答复的部分;

3.驳回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或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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