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童某。
被 申 请人: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机关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2024年4月26日,本机关举行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衢州市衢江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在该村有一处住宅。所在村 2022 年被纳入“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项目中,为了了解征收相关情况,申请人于 2023 年12月28日通过邮政 EMS 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此次征收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浙土字(XX)A[2019]—XX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某村集体土地房屋拆除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2.上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3.此次征收中所有被征收人的补偿明细(包含姓名、户内人口、房屋坐落、房屋建筑面积、房屋认定、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和房号等)。物流查询显示,被申请人于 2023年12月29日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未依法在20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需延期答复,至今仍未作出任何答复。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1份;2.邮件交寄单复印件1份;3.物流截图(邮件号:XX)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我单位至今未接收到此份邮政快递。通过到邮局核实,此份邮件无人签收,收发室和单位值班人员均未接到邮递员签收快递的电话。
二、邮递员吴某已于2024年2月份离职,现无法联系吴某本人。查看单位收发室监控,监控信息已被覆盖。
三、本单位未接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故无法进行答复。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EMS提供的邮递联系电话详单复印件1份;2.移动通信公司提供的邮递联系电话详单复印件1份;3.邮件上传记录复印件1份;4.EMS系统截图复印件1份;5.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中国邮政本埠特快专递(邮件号:XX)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此次征收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于 2020年1月17日作出浙土字(XX)A[2019]—XX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某村集体土地房屋拆除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2、上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3、此次征收中所有被征收人的补偿明细(包含姓名、户内人口、房屋坐落、房屋建筑面积、房屋认定、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和房号等)。
另查明,2024年5月23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出具《关于邮件XX投递情况的说明》,称该邮件2023年12月29日上午9时31分到达东港特快揽投部,当班投递员吴某投交当时上传的邮件投递照片无法核实邮件签收情况,经多次核查,该邮件目前查无下落,视作丢失处理。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邮件交寄单复印件、物流截图(邮件号:XX)、EMS提供的邮递联系电话详单复印件、移动通信公司提供的邮递联系电话详单复印件、邮件上传记录复印件、EMS系统截图复印件、情况说明复印件、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关于邮件XX投递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首先要证明已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邮件(邮件号:XX)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了中国邮政EMS特快邮件(邮件号:XX)物流信息查询单,该查询单显示,2023年12月29日10时07分已签收,单位收发室签收,快递员吴某。而被申请人主张未收到该邮件编号为XX的邮件。经本机关调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出具了《关于邮件XX投递情况的说明》,该说明证明当班投递员吴某投交当时上传的邮件投递照片无法核实邮件签收情况,经多次核查,该邮件目前查无下落,作丢失处理。综合各项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未收到邮件编号为XX的中国邮政EMS特快邮件,自然被申请人也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据此,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答复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