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谢某。
被 申 请人: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江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2月8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快递单号: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内容“申请人系谢某甲兄弟,现因贵局为谢某甲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浙 (2019)衢州市不动产权第XX号,申请人作为案涉房屋共有产权人,特向贵局申请公开以下材料:1、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相关材料(包括不限于申报材料、审批依据、审批结果等材料);2、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过程中审查核实记录;3、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过程的公示记录。2024年2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至今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授权委托材料复印件1份;2.EMS快递底单及查询详单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告知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进行补正,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进行补正,视为其放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存在逾期答复问题。具体如下:
2024年2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2024年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衢自然资源(衢江)依申请补﹝2024﹞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因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指向性不明确,请明确“包括不限于”指向的具体材料名称,“审批依据”是否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审批结果”是否指谢某甲的不动产权证书,并于收到告知书后15个工作日补正相关内容。2024年2月28日,申请人收到上述补正告知书。截止目前为止,申请人尚未进行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规定,视为放弃申请。
如前所述,由于申请人逾期未补正,视为其放弃申请,按照规定被申请人不再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即无需答复,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的超期答复问题。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谢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详单复印件1份;2.谢某的授权委托材料复印件1份;3.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及快递详单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8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快递单号: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内容“申请人系谢某甲兄弟,现因贵局为谢某甲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浙 (2019)衢州市不动产权第XX号,申请人作为案涉房屋共有产权人,特向贵局申请公开以下材料:1、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相关材料(包括不限于申报材料、审批依据、审批结果等材料);2、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过程中审查核实记录;3、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过程的公示记录。2024年2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2024年2月26 日,被申请人作出衢自然资源(衢江)依申请补﹝2024﹞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因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指向性不明确,请明确“包括不限于”指向的具体材料名称,“审批依据”是否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审批结果”是否指谢某甲的不动产权证书,并于收到告知书后15个工作日补正相关内容。2024年2月28日,申请人收到上述补正告知书。截至目前,申请人尚未进行补正。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底单复印件、授权委托材料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及快递详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已依法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履行了指导和释明义务。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应当视为放弃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