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盗窃案
发布日期:2025-03-05 10:37
信息来源:区公安局 浏览次数: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月27日,董某某在衢江区莲花镇某村盗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董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衢州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5年2月27日至2025年3月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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