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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殴打他人案
发布日期:2025-03-05 10:40 信息来源:区公安局 浏览次数: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4日,周某某在樟潭街道某路殴打他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周某某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衢州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2月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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