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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37/2025-742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4-11
发布单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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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803-037/2025-7423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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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日期:

    2025-04-11

  • 发布单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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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法人代表为挂名,实际老板要担责
发布日期:2025-04-11 17:09 信息来源:区人社局 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8日,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衢江区人社局)接到邵某投诉,反映甲公司存在欠薪情况。经查,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已停业,拖欠邵某等4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118000元。2024年11月29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向衢江区人社局提供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提供多项经徐某本人确认的证据证明因徐某作为失信人员无法注册公司,故徐某邀请姚某作为甲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支付姚某1%的股份并每月支付4000元作为工资,但是主要负责人及实际经营人为徐某。

二、处理方法

2025年1月17日,衢江区人社局电话通知姚某与徐某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配合处置欠薪问题。2月17日,徐某未按约定到场,而姚某按约定到场积极配合协调,最终姚某与劳动者达成分期支付协议,并表示如后续主要负责人(实际老板)徐某未按照协议支付,其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愿意先行代付后再向徐某追偿。由于姚某积极配合衢江区人社局处理欠薪纠纷,而甲公司主要负责人(实际老板)徐某拒不配合衢江区人社局处理该欠薪纠纷,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法将甲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徐某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未将姚某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三、法律评析(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实际老板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之规定,徐某虽未在企业公示信息中显示出与公司的关联,但根据调查获得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该公司经营活动中起主导作用,是公司实际老板,属“主要负责人”,且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已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故衢江区人社局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以达到震慑效果。

 

衢州市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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