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其他政策文件
索引号: 330803-023/2025-7449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区委法办发〔2025〕3号 公开日期: 2025-05-15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23/2025-7449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区委法办发〔2025〕3号

  • 公开日期:

    2025-05-15

  •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衢江区司法局关于印发《衢江区行政执法监督岗公示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15 09:19 信息来源:办公室(政工) 浏览次数:

衢江区行政执法监督岗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岗的设置、公示、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岗,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案件审查、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的岗位。

第四条  区司法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岗公示制度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监督岗设置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至少1名工作人员作为执法监督岗责任人。

第六条  执法监督岗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确定执法监督岗责任人时,应当优先选取法学专业人员、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或者具有相关执法监督经验人员。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岗公示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岗人员确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布以下信息:

(一)行政执法监督岗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包括电话、邮箱、地址等;

(三)行政执法监督权责清单,包括监督事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岗信息公开发布和更新机制,确保执法监督岗信息实时有效。

第十条  监督权责清单调整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调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岗职责

第十一条  执法监督岗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三)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执法监督岗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岗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岗责任人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十五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衢江区行政执法监督岗审核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设立行政执法监督岗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岗人员发生变动时的报备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岗,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案件审查、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的岗位。

第四条  区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岗人员审核报备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报备范围

第五条  下列情形应当进行报备: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设立行政执法监督岗的;

(二)行政执法监督岗工作人员发生变动的。

第三章 报备程序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设立行政执法监督岗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岗人员发生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司法局报备。

第七条  报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执法监督岗备案登记表》;

(二)行政执法监督岗设立文件或者人员变动文件;

(三)行政执法监督岗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八条  区司法局收到报备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报备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岗人员审核报备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岗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岗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未按照规定报备或者报备材料不实的,由区司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衢江区行政执法监督会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回应上级关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稳步提升全区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会商工作坚持以实际需要为宗旨,以确需会商的事项为切入点,坚持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通过会商,充分调动和发挥行政执法监督重要作用,加强对各行政执法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第四条  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为行政执法监督会商机制的成员单位,区司法局具体负责会商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原则上会商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章 会商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作为会商工作内容:

(一)学习和传达上级部门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交流、分析、研判各成员单位发现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共商处置方案;

(三)分析研究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队伍中存在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商议、制定有效解决措施;

(四)研究推进全区行政执法工作的政策、措施,对行政执法监督提出阶段性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

(五)其他应列入会商机制研究商议的工作。

第三章 会商程序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行政执法单位可提请会商。需提请会商的部门,将会商事项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报请区司法局执法监督科,科室审议后报分管领导审核,视情组织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会商。

第七条  会商时,会商提请单位应介绍会商事项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参加人员对会商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第八条  对重点内容、需要重点解决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交换意见,力求达成共识。在会商中存在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会后作进一步研究和沟通协调,重新进行会商或按程序报请有关领导决定。

第九条  区司法局执法监督科分类整理会商会议中分析研究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建立管理台账,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对确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及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作进一步审查处理。

第四章 会商纪律与要求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会商机制成员应按照规定和要求参加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会,需提前向召集人请假,并委派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会商机制成员单位应加强联系,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会商机制的作用。

第十二条  会商机制各参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衢江区行政执法监督岗人员履职过程评估和结果激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提高执法监督水平,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执法监督岗位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估人员范围

衢江区执法监督岗位人员。

第三条  评估原则

(一)公正性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一致,客观公正地对执法监督岗位的工作进行考评。

(二)客观性原则。以明确、具体、可量化的事实和数据作为评估依据,减少模糊和主观判断。从执法监督的实际工作成果、工作记录、相关数据统计等方面进行考量。

(三)全面性原则。重点考核执法监督工作水平和工作完成情况,在本岗位工作态度。

第二章 评估指标体系

第四条  评估指标

(一)审核案件情况;

(二)参与监督情况;

(三)发现问题情况;

(四)工作态度情况;

(五)廉洁自律情况;

(六)其他方面。

第三章 评估程序与实施

第五条  评估程序

(一)由区司法局组织成立评估小组,成员由法律专家、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等组成,从专业角度对执法监督岗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二)填写评估考核表,形成评估意见;

(三)向被评估人员反馈初步评估意见;若被评估人员对有关评估结果有异议,可提出书面申请复核;

(四)区司法局形成行政执法监督评估情况报告,抄送相关执法部门。

第四章 结果激励

第六条  结果激励运用

对于执法监督岗人员获得荣誉或执法监督业务能力突出的,建议所在单位在评优评先、选拔任用、职级晋升上予以考虑。

对于在工作中表现优异的执法监督岗人员,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激发执法监督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