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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33/2025-745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林〔2025〕10号 公开日期: 2025-05-19
发布单位: 区林业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33/2025-7450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林〔2025〕10号

  • 公开日期:

    2025-05-19

  • 发布单位:

    区林业局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衢州市衢江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涉林案件举报及陆生野生动物救助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19 09:41 信息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为保护我区的林木资源、林地资源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各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林业部门预防和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经研究决定对相关举报和救助行为实行奖励,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以下简称“举报人”)为举报本区范围内涉林木、林地、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线索,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奖励金由区林业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给予。

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案件破获后能够提供信息证明确系举报人的,应当给予奖励。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打击涉林木、林地、陆生野生动物犯罪活动职责,不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范围

(一)举报或协助办理破坏林木、林地资源的行为:包括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破坏古树名木、过失或者故意引起森林火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开垦林地、挖山取土采石采砂等行为;

(二)举报或协助办理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包括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级、省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三)举报或协助办理非法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禁猎工具,非法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禁猎方式进行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四)举报或协助办理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破坏森林资源、林地资源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

三、举报奖励条件

(一)案件举报应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违法线索;

(二)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和林业等部门掌握,或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对案件查处或深挖违法犯罪事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举报内容须经公安机关和林业等部门查证属实,并据此突破案件查处。

四、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奖励。

(一)涉林举报信息经过林业部门查证属实,并据此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林业领域刑事案件的,奖励1000至10000元。

(二)举报信息经过林业部门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林业行政案件的,奖励300至500元,破获影响较大的行政案件的,奖励500至1000元。

(三)拯救和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1.对拯救、保护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起800元奖励。

2.对拯救、保护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起500元奖励。

3.对拯救、保护省重点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起300元奖励。

4.其他有贡献的酌情奖励。

(四)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行为:

1.发现电猫进行举报,并协助林业部门拆除的,奖励300至500元。

2.发现铁夹、绳吊、地笼以及捕鸟粘网等非法猎捕工具的,并将其拆除上交林业部门或协助林业部门拆除的,每次给予50至500元的奖励。

五、奖励兑现

同一案件线索,由多人分别举报的,以线索登记时间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后举报人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起关键、直接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予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金平均分配。

一个举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犯罪行为,由不同部门立案查处、侦办或同一部门分案查处、侦办的,按案件数分别给予奖励。

举报人应自接到区林业局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区林业局指定地点领取奖励。举报人确因特殊原因不便到指定地点领取的区林业局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可通过其他方式发放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给予奖励。

同一举报人同时向区林业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同一线索,其他有关部门已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的,区林业局不重复奖励。

接到群众报告后,区林业局安排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在核实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告知核实结果和奖励金额(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也应及时告知举报人)。

六、保护措施

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等目的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

举报人虚假举报、捏造或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区林业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金额等情况,违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奖励经费管理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从区林业局年初预算安排相关项目统筹列支,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经费使用规定实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奖励金为含税金额。该奖励的实施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衢州市衢江区林业局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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