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王某。
被 申 请人: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不服要求确认违法并责令履职,申请人于2024年8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在12315平台收到投诉单,申请人投诉的“衢州市衢江区某食品商行”销售的绿豆糕生产日期2024年5月14日,无生产厂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8日受理。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未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答复,程序违法。
申请人投诉里涉及了举报信息,需要分单处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无论如何,即便商家不接受调解,也应当主动告知决定是否立案。其完全违背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及正当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及经济秩序,所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程序违法。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产品图片3张;2.付款截图1张;3.处罚案例截图1张;4.全国12315平台截图1张。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对复议申请人履行告知职责、举报处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请求驳回复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认定事实。2024年6月7日,被申请人接到全国12315平台转送的投诉单,于2024年6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其是否受理投诉(6.8-6.10、6.15、6.16 为节假日)。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件添加进度反馈信息,告知相关立案情况,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现有证据无法初步证明当事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二、处置程序。2024年6月7日,被申请人接到全国12315平台转送的投诉单,复议申请人称“在超市购买了厂家的绿豆冰糕,该产品生产日期2024年5月14日,无生产厂家违法。现场还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组织调解并立案奖励,需要其他证据请联系。”
2024年6月14日、6月1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复议申请人投诉的“绿豆冰糕”,仅发现包装与复议申请人所投诉的相似的“绿豆冰糕”,但产品名称、产地、厂址与复议申请人所投诉的“绿豆冰糕”完全不同。据被投诉人经营者卢某某陈述,其店中从未进过被复议申请人投诉的“绿豆冰糕”。
202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件进行初查反馈,选择受理操作,反馈内容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欢迎向我局提供相关证据。告知复议申请人已受理投诉,并要求提供证据。
2024年6月25日,依据复议申请人所投诉的“绿豆冰糕”上“食品生产订记证”,对疑似复议申请人所投诉的“绿豆冰糕”的生产者衢州市衢江区某食品小作坊进行询问核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复议申请人所投诉的“绿豆冰糕”为衢州市衢江区某食品小作坊生产,复议申请人所投诉的“绿豆冰糕”来源暂无法查明。
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件添加进度反馈信息,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现有证据无法初步证明当事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不予立案。告知复议申请人不予立案。
2024年8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件进行办结,向复议申请人反馈核查处置情况,告知其调解结果和对被投诉人的处置结果。
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受理、核查、处置、告知等法定职责,程序合法,保障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且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所作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其他情况说明
1、复议申请人动机不具有正当性。经检索“全国12315”平台发现,自2021年6月平台开通以来,复议申请人通过平台向市场监管机关登记的投诉举报共计239件次,由此可见,复议申请人并非正常的消费者,其购买商品的目的并非用于消费或使用,已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消费者"的本质特征,应属社会俗称的“职业打假人”,其目的是意欲通过举报而从中获利,并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其申请复议的动机不具有正当性。
2、复议申请人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受限。复议申请人在投诉单填写的联系方式较少,仅有联系电话和住址,故无法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联系、告知、反馈情况。在投诉单中,其填写的联系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机场,该地址不够准确、详细;加之其提供的联系电话设有短信拦截,以上方式无法保证正确联系到复议申请人、履行告知职责。因复议申请人以投诉单的形式在全国12315平台反映问题,故被申请人采取对等的方式,通过12315平台向其履行告知职责。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投诉材料1份;2.2024年6月14日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3.复议申请人投诉时与复议申请时提供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的对比图1张;4.反馈记录截图1张;5.审批材料复印件一份;6.2024年6月25日对疑似“绿豆冰糕”生产者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7.拒绝调解声明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7日,被申请人接到全国12315平台转送的投诉单,申请人称“本人在超市购买了厂家的绿豆冰糕,该产品生产日期2024年5月14日,无生产厂家违法。现场还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组织调解并立案奖励,需要其他证据请联系”。2024年6月14日、6月1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申请人投诉的“绿豆冰糕”,仅发现包装与申请人所投诉的相似的“绿豆冰糕”,但产品名称、产地、厂址与申请人所投诉的“绿豆冰糕”完全不同。据被投诉人经营者卢某某陈述,其店中从未进过被复议申请人投诉的“绿豆冰糕”。202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件进行初查反馈,并决定受理(6.8-6.10、6.15、6.16 为节假日),且告知申请人已受理投诉,并要求提供证据。2024年6月25日,依据申请人所投诉的“绿豆冰糕”上“食品生产订记证”,对疑似申请人所投诉的“绿豆冰糕”的生产者衢州市衢江区某食品小作坊进行询问核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所投诉的“绿豆冰糕”为衢州市衢江区某食品小作坊生产,申请人所投诉的“绿豆冰糕”来源暂无法查明。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件添加进度反馈信息,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现有证据无法初步证明当事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2024年8月15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联系衢州市衢江区某食品商行进行调解,但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申请人的赔偿要求。2024年8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件进行办结,向申请人反馈核查处置情况,具体告知内容为“一是投诉部分:2024年6月18日,我局决定受理你的投诉。8月15日,我局工作人员联系衢州市衢江区某食品商行进行调解,但其明确表示拒绝你的赔偿要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所)决定终止调解。终止调解后,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消费争议。二是举报部分: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核查,被投诉举报人衢州市衢江区某食品商行现场未发现涉事产品。暂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举报人具有销售涉事产品的行为,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产品图片、付款截图、处罚案例截图、全国12315平台截图、投诉材料、2024年6月14日现场笔录复印件、复议申请人投诉时与复议申请时提供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的对比图、反馈记录截图、审批材料复印件、2024年6月25日对疑似“绿豆冰糕”生产者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拒绝调解声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职能。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分别于6月14日和6月17日对被投诉举报商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件决定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已受理该投诉。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对疑似申请人所投诉的“绿豆冰糕”的生产者衢州市衢江区某食品小作坊进行询问核查。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所投诉的“绿豆冰糕”为衢州市衢江区某食品小作坊生产。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件添加进度反馈信息,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4年8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件进行办结,并向申请人反馈了有关其投诉举报案件的核查处置情况。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在法定时限内进行现场核查、调查询问、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其行政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或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