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谢某。
被 申 请人: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不服,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违法并责令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通过书面寄信的形式在被申请人处举报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蛋手工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4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函至今未作出是否立案答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31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8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之规定,被申请人并未依法告知是否立案,程序上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要求奖励的事项作出处理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综上,请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投诉举报书复印件1份;2.票据复印件1份;3.涉案产品照片4张;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具体如下:
一、认定事实。2024年4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对其投诉举报诉求分别予以处理。对其投诉内容,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出具《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出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2024年6月15日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对于其举报内容,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1日出具《举报立案告知书》,并于2024年5月12日通过单号为12514949607××中国邮政EMS邮寄给当事人,查询中国邮政EMS官网显示状态为“2024-05-13已签收。目前该案尚在办理中。
二、处置程序。2024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书,对于投诉请求,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受理被申请人投诉请求,并于当日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2024年6月14日,我局依法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对于举报诉求,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1日对举报情况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5月12日,通过邮寄将立案情况答复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调查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投诉受理决定书》(衢江市场监管受理〔2024〕第020350424××号)及EMS客户联复印件1份;2.《举报立案告知书》(衢江市场监管举报〔2024〕第020350511××号)及EMS客户联复印件1份;3.《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衢江市场监管〔2024〕第020350614××号)及EMS客户联复印件1份;4.案件来源登记表(衢江市监源字〔2024〕3042××号)复印件1份;5.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6.单号12514949607××邮寄轨迹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23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2024年4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衢江市场监管受理〔2024〕第020350424××号)并通过EMS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单号:12514968610××),申请人于4月25日签收。2024年5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衢江市场监管举报〔2024〕第020350511××号)并通过EMS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单号:12514949607××),申请人于5月13日签收。2024年6月14日,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具拒绝调解说明,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衢江市场监管〔2024〕第020350614××号)并通过EMS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单号:12514950004××),申请人于6月17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书复印件、票据复印件、涉案产品照片、《投诉受理决定书》(衢江市场监管受理〔2024〕第020350424××号)及EMS客户联复印件、《举报立案告知书》(衢江市场监管举报〔2024〕第020350511××号)及EMS客户联复印件、《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衢江市场监管〔2024〕第020350614××号)及EMS客户联复印件、案件来源登记表(衢江市监源字〔2024〕3042××号)复印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拒绝调解说明、EMS官网邮寄轨迹查询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职能。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5月11日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衢江市场监管举报〔2024〕第020350511××号),被申请人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立案,其行政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2日将《举报立案告知书》(衢江市场监管举报〔2024〕第020350511××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告知举报立案情况,申请人于5月13日签收。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邮寄告知投诉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投诉人出具拒绝调解说明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衢江市场监管〔2024〕第020350614××号)并邮寄告知投诉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或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