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徐某。
被 申 请人: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衢江区廿里镇信息答复书》((2024年份)第×号)不服,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衢江区廿里镇信息答复书》((2024年份)第×号)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居行政村进行了拆迁项目,申请人的合法房产也在其中,因前期没有进行相关公示,申请人对拆迁面积和相关拆迁款项有异议,要求查看相关信息,但被申请人拒绝提供并强调个人没有权利查看,于是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然而被申请人只提供了拆迁名单和拆迁面积,依然拒绝提供相关账目,被申请人此行为已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剥夺了申请人作为本经济合作社成员最基本的知情权。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衢江区廿里镇信息答复书》((2024年份)第×号)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衢江区廿里镇信息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且内容适当。具体如下:
一、《衢江区廿里镇信息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
政府信息应当是由具备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客观掌握,并通过特定载体反映的既存信息。第一,从本案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看,其并非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而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向行政机关询问相关事实、法律、政策等特定事项并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解释、说明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问询性,不符合《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的特征要件,因此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第二,咨询性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需要主观判断,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汇总,亦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
二、《衢江区廿里镇信息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也就是说,“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是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前提。
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2018年“改村提升”某村的面积是否按照统计表上报领取奖金的,改村提升中是按每平米多少发放的,该申请实质系以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就“改村提升”奖金发放相关问题进行政策咨询,请求解答相关事项疑问,属于向政府提出咨询的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于不属于政府信息或者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并无为其制作信息进行答复的义务。
三、《衢江区廿里镇信息答复书》程序合法。
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是对相关事项的咨询,不能指向被申请人已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作出相应答复行为并无不当。且被申请人在作出《衢江区廿里镇信息答复书》后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并告知其咨询了解案涉问题的途径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衢江区廿里镇信息答复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衢江区廿里镇信息答复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衢江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1份;2.邮件号为11224999454××的邮件交寄单(收据)复印件1份;3.《衢江区廿里镇信息答复书》((2024年份)第×号)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衢江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18年‘改村提升’某村的面积是否按照统计表上报领取资金的,改村提升中是按每平米多少发放的”。2024年5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衢江区廿里镇信息答复书》((2024年份)第×号)并邮寄给申请人,告知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咨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人可向某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咨询了解。
以上事实有《衢江区廿里镇信息答复书》((2024年份)第×号)复印件、《衢江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邮件号为11224999454××的邮件交寄单(收据)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5月8日作出答复并交邮寄出,其答复时间在法定期限内,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构成政府信息须具备如下要素:第一,信息的产生主体是行政机关;第二,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第三,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2018年‘改村提升’某村的面积是否按照统计表上报领取资金的,改村提升中是按每平米多少发放的”,其是要求被申请人对上述事项进行解答,具有明显的问询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定义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据该条款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衢江区廿里镇信息答复书》((2024年份)第×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