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单位:
《衢州市衢江区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8日
衢州市衢江区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全区公共消火栓管理,保障消防救援用水,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三)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消火栓是指在公共道路等公共区域配建的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城镇公共消火栓和农村公共消火栓。
(四)单位、居民住宅区用水总表后连接的消火栓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职责分工
(一)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共消火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1.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公共供水单位做好公共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公共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2.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火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办理项目审批审查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公共消火栓的建设任务;
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4.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实施道路、供水等建设项目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并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5.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纳入和美乡村建设引导性内容,并配合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建设单位按照规范实施建设;
6.财政部门应当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7.公安、综合执法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涉及公共消火栓的违法行为;
8.各相关部门实施公共消火栓建设、规划等工程项目时,须依法依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规划布局
(一)消防救援机构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公共消火栓的布局等内容。
(二)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三)消防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城市更新、供水、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根据实际,对农村公共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建设布局作出具体安排。农村公共消火栓不符合消防要求,且无法增建、改建、配置或者技术改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设消防水池或者天然水源取水口。
四、建设与移交管理
(一)公共消火栓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公共消火栓建设完成后,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公共供水单位、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维护和管理。
五、使用管理
(一)公共消火栓专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二)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确需临时使用公共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申请,经同意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使用指定的公共消火栓。当附近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保证消防用水。
六、维护管理责任划分
(一)城市及管网延伸范围内的公共消火栓维护和管理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
(二)其他区域公共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单位由区人民政府确定;未确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维护和管理。
(三)公共消火栓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七、维护管理单位职责
公共消火栓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公共消火栓进行巡查;
(二)建立维护保养制度,每季度保养、维护不少于一次,每半年试水不少于一次;
(三)确保公共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保持公共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等现象;
(四)建立维护管理档案,如实记录公共消火栓损坏、维修、检查、保养、测试等情况;
(五)每年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更新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分布图等资料;
(六)落实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八、信息通报与运行保障
(一)因道路改建、扩建或者旧城改造等原因需改装、拆除、迁移公共消火栓或者影响公共消火栓使用的,有关审批部门在批准该项目时应当书面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督促建设单位恢复或补建。
(二)应急抢修影响公共消火栓使用的,公共供水单位或公共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即时告知消防救援机构。
(三)除应急抢修应当即时告知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供水单位或公共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单位至少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消防救援机构:
1.因城乡道路及地下附属管线修建等原因可能影响公共消火栓使用的;
2.供水管网降压供水或者停水影响公共消火栓使用的;
3.影响消防救援机构灭火救援的其他情形。
(四)灭火救援时,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救援现场指挥要求,在有条件增压的局部区域对供水管网进行增压。
(五)公共消火栓维护和管理单位在日常维护和保养过程中,发现公共消火栓损坏、缺失等情况或者接到维修电话的,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维修;无法在24小时内完成维修的,应当及时告知消防救援机构。
(六)消防救援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对公共消火栓开展抽样试水测试,每季形成问题清单函告给公共消火栓维护和管理单位,公共消火栓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维修,修复情况应及时函复。
(七)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及公共消火栓维护和管理单位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信息与资源共享。
九、禁止行为与违法处置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共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共消火栓维护和管理单位进行维修,或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火栓;
2.埋压、圈占、遮挡公共消火栓;
3.擅自开启使用公共消火栓;
4.其他影响公共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
(二)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十、附则
本办法自2026年9月26日起施行。2014年10月21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衢州市衢江区消火栓管理办法》(衢江区政办发〔2014〕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