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2月16日,衢江区公安局樟潭派出所在衢江区樟潭街道徐某某家门口发现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其构成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以上违法事实有:书证、勘验笔录、徐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徐某某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或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