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5日,夏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系帮助拨打诈骗电话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手机,根据上家提供的话术向陌生号码宣读,无人员被骗。夏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
以上事实有:书证、勘验笔录、夏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夏某某行政拘留二日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或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