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衢江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1-10-13     浏览次数: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

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

(一)工作动态:税务动态、媒体报道;

(二)政府信息公开;公开规定、公开指南、公开监督;

(三)公众参与:局长信箱、纳税咨询、征集调查、服务投诉、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税务干部违纪举报;

其他应公开事项:其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需要公开的内容。

除《条例》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免予向社会公开。

依法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四)机关内部研究讨论、调查处理或审议待定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六)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但对前款第(二)项,经第三方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应予以公开。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衢江区税务局网站(网址为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col/col10112/index.html,‍‍下同);

2.召开新闻发布会。

3.办税服务厅公告。

4.其他新闻媒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涉税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口头申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在线申请平台提交公开申请。网上申请地址(http://zjysqgk.zj.gov.cn/ysqgkqt/ysqgk/front/showgradd.do?deptid=330803ZF880000&deptname=区税务局&city=衢州市-衢江区)

2.受理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设在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78号

8:30—12:0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0-2831768

传真号码:0570-3679528

通信地址: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衢江区税务局办公室(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78号)

邮政编码:324022

电子邮箱:qzsw@zjtax.gov.cn(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不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的申请方式)

3.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4.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