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803-003/2019-53267 | 组配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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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9-06-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江区政办发〔2019〕43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衢江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单位:
《衢江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衢江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查清我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基本情况,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工作任务
1.全面完成农房权籍调查测绘工作。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全区范围农村宅基地及住房进行地籍测绘、房屋测绘,获取每宗土地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等信息,为实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奠定基础。
2.依法依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为原则,严格按照《衢江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置办法》(衢江区政发〔2019〕3号)要求,对农房存在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分类处置。
3.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房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将不动产登记系统延伸到乡镇,实现农房登记发证“最多跑一次”。
三、工作安排
(一)调查测绘阶段(2018年7月3日—2019年6月30日)
1.测绘单位完成地籍测绘、房屋测绘。
2.测绘单位收集、分析、核对农房资料,经过内业处理,形成农房测绘数据,经各村初审后在村公示栏内进行测绘成果公示。
(二)处置审核阶段(2019年6月1日—2019年8月31日)
1.组织联审。乡镇(办事处)安排专人负责,会同资规员、村两委干部和测绘单位,以村为单位,对农房权利人、面积、审批情况等相关内容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2.分类处置。严格按照《衢江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置办法》,对农房存在少批多建和未批先建等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分类建档、张榜公示。村集体土地使用费由村集体安排专人统一收取,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衢江区政办发〔2019〕2号)文件执行。
3.审核确认。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完成后,由各乡镇(办事处)负责对农房少批多建、未批先建,土地批准房屋未批准、房屋批准土地未批准、一户多宅等情况予以审核,需办理确认手续的,出具《衢江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处置、确权认定书》;需补办建房手续的,予以补办。
(三)审核发证阶段(2019年5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1.各乡镇(办事处)配合测绘单位做好农房资料的完善工作,并及时提交区资规局进行业务初审、复审;
2.区资规局复审完成后,通过网上进行首次登记公告;
3.公告无异议后,区资规局按照规定完成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区资规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订《衢江区农房衢州市衢江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工作,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
2.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办事处)要将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一把手”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落实,确保完成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3.区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区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是农民的重要物权,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是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重要基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每月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推进会要求,区督考专班、区纪委监委、区资规局等相关部门将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乡镇进行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问责。
附件:衢江区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清单和联络员名单(见PDF文档)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江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