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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2020-4886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0-12-23
发布单位: 衢江区 有效性:
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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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803/2020-4886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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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日期:

    2020-12-23

  • 发布单位:

    衢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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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
发布日期:2020-12-23 13:36 信息来源:衢江区政府 浏览次数:

案件标题:某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

案件类别:行政处罚类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6日,衢州市衢江区卫生监督所对某美容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现场有洪某、杜某、谭某、孙某4人从事美容服务,洪某、杜某未能出示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2、在该场所二楼VIP1房间内发现纳米微晶(即无针水光仪)1台、白色综合仪1台,在三楼VIP2房间内发现黑色综合仪1台,VIP5房间内发现OPT1台,对上述器械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3、在一楼大厅吧台发现顾客档案本42本,上面记录有顾客姓名、联系电话、地址、消费记录。

处理方法:

监督员通过对顾客档案上的信息进行调查,多名顾客承认李某、谭某、孙某、洪某用OPT为其开展过脱毛项目,李某用纳米微晶(即无针水光仪)为其开展过“无针水光”服务。结合对美容店经营者谢某的询问调查,最终认定:1、该美容院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2名从业人员(洪某、杜某)从事美容服务工作的行为;2、该美容院自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7月16日期间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4名非卫生技术人员(洪某、杜某、谭某、孙某)开展医疗美容皮肤科项目脱毛、无针水光。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给予该美容院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7700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40元整;4.没收OPT1台,纳米微晶(无针水光仪)1台。洪某、杜某、谭某、孙某4人非医师行医的行为另案处理,5个案件已全部履行。

法律评析(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活美容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形下,开展非法医疗美容的案例。其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讨论:

一、多方取证形成证据链此案以顾客档案本上信息为突破口,获取了该美容院使用OPT为顾客开展脱毛项目、用纳米微晶(即无针水光仪)为顾客开展“无针水光”服务。案件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仪器、顾客档案资料书证和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为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二、违法主体的认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条款正确,违法主体的认定是清楚的。美容院经营者谢某没有直接为顾客服务,聘用洪某、杜某、谭某、孙某开展医疗美容行为,以该美容院《营业执照》认定为本案主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三、不足之处对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水光针项目在顾客档案中登记为套餐计费,加之顾客也无相应收费收据,该美容院收款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等多种形式收取,并不开具具体项目清单,难以剥离计算违法所得。执法现场发现美容院内有白色综合仪、黑色综合仪各1台, 美容院经营者否认用于治疗目的。仪器说明书也写的语焉不详,难以认定为医疗美容仪器,最终做出退回当事人的处理。

近年来,在执法部门的严厉打击下,非法美容地点、仪器设备、宣传手段等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取证难度进一步加大,对执法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此外,违法所得认定困难导致违法成本低、群众配合度差、人员流动性强等,都给执法办案带来不小阻力。新形势下,如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行为,提高执法办案效率,维护卫生法治权威,将是摆在卫生执法人员面前的一道新课题。

作者姓名

彭友生

工作单位

衢江区卫生监督所

联系电话

13567002691

报送单位

衢江区卫生健康局

报送人

刘轩梦爽

联系电话

15757067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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