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其他政策文件
索引号: 330803-023/2020-425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区委法发〔2020〕2号 号 公开日期: 2020-09-23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23/2020-4250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区委法发〔2020〕2号 号

  • 公开日期:

    2020-09-23

  •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 有效性:

  • 统一编号:

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3 16:14 信息来源:衢江区政府 浏览次数: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为解决基层依法治理“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衢江,在法治建设领域展示“重要窗口”形象,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浙委法发〔2020〕7号)、《中共衢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镇(街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衢委法发〔2020〕1号)等相关文件及“区乡一体、条抓块统”工作要求,结合衢江实际,现就推进乡镇(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坚持将合法性审查作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签订行政机关合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必经程序,确保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出台。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审查力量、审查范围、审查机制全覆盖,构建全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格局;2021年底前,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审查工作标准化建设,实现工作提质增效,并以此为牵引和撬动,全面提升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二、主要举措

(一)落实合法性审查人员。

乡镇(街道、办事处)可以确定司法所为合法性审查机构,也可以确定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应内设机构为合法性审查机构;在合法性审查人员力量上,可以通过配强法制员和公职律师力量、聘请法律顾问、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或者相互补充等方式解决。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人员力量薄弱的,可以通过由司法所组建以司法行政人员(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助理员和司法局机关驻所人员)为主体,吸收党政综合办公室专职法制人员、担任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专家、村法律顾问等人员参加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团等方式,为乡镇(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支撑。全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分管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确定审查机构,配强审查人员力量,确保责任到岗、到人。分管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审查机构、审查人员有变动的,变动之后一周内将变动情况上报区司法局备案。

(二)规范合法性审查程序。

1.明确合法性审查范围。合法性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乡镇(街道、办事处)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需要司法所合法性把关的其他事项。基础较好或者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探索将涉法事项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并加强对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1)重大行政决策。乡镇(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有关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提交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决策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相关依据及有关参考资料、单位合法性初审意见、单位法律顾问审查意见、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公文交换平台征求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风险评估等相关材料。(2)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提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备案说明、单位合法性初审意见、单位法律顾问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公文交换平台征求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相关依据及有关参考资料、政策解读等材料。(3)政府合同。政府合同是指以乡镇(街道、办事处)名义订立或依乡镇(街道、办事处)授权、委托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的书面协议。提交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政府合同文本(送审稿)、起草说明和背景材料、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公文交换平台征求意见、协调会等)、单位党政办合法性初查意见、单位法律顾问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等法律规定的程序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决定机关应当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乡镇(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依法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提交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执法依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主要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完善合法性审查流程。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时间,属于政府合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审查完毕;其他涉法事项一般不少于2个工作日。对送审材料不齐全的,可要求提交审查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齐,办理时限自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逾期不补齐的予以退回。因合法性审核需要召开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研、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合法性审查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期限内完成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填写合法性审查意见登记表(附件2),经分管负责人签字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法性审查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对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补充,确因客观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与合法性审查机构沟通,反馈理由和依据,并在提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决策时予以说明。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讨论或制发文件。文件制发后,合法性审查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将相关材料转交合法性审查机构,15日内报送备案。

(三)健全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

1.落实合法性审查分工责任制。乡镇(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审查机构分管负责人承担合法性审查主要负责人职责,对审查意见负责。对合法性审查机构中审查人员的工作职责进行分配和指导,整体把握合法性审查工作方向,做好日常进度检查监督工作;协调处理紧急和重大情况,保证合法性审查工作按期完成,不断提高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其他合法性审查人员负责具体合法性审查工作。可以通过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召开座谈论证会,以及委托其他人员或机构研究论证等方式进行严格审查,坚决杜绝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现象。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人或专门审查人员应当列席乡镇(街道、办事处)集体讨论涉及合法性审查事项议题会议,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人或专门审查人员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纪要中记录。

2.落实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制。明确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责任人、期限、归档要求等。提请合法性审查事项的承办机构按照要求提供的材料、审查过程中形成的审查意见书等相关材料由合法性审查机构(或合法性审查人员)根据“一案一档”的方式统一整理归档,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合法性审查相关材料及合法性审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3.落实法律顾问会审制。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好镇、村两级法律顾问的作用,提交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的事项,应当同时提交法律顾问进行审查,法律顾问审查意见书随送审材料一并提交合法性审查机构。注重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级法律顾问工作的日常规范化管理,对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进一步加强法律顾问责任制的落实。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值班制度,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可到司法所值班,村法律顾问可到公共法律服务站值班,每个法律顾问每月值班不少于半天,并可折抵最多50%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现场服务的时间。法律顾问可列席所在乡镇、村相关班子会议,结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当地社情民意、民风民俗,对涉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的重大决策、合同、村规民约等给予合法性审查,并提供意见。

4.落实目录化管理制度。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目录化管理制度,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开需要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等事项的目录。要明确负责人、事项名称、工作计划、审查范围、公开媒介等内容。同时,建立目录化管理动态调整机制,有新的事项及时公开。要公开投诉咨询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监督评估

区委依法治区办监督推进乡镇(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将相关要求纳入法治乡镇建设考评指标体系,2020年8月起,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法治建设工作推进情况于每月15日前报区委依法治区办秘书科(郑倩颖,3838922,15305707915),每年12月20日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将工作推进情况向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将乡镇(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纪委监委巡查范围,同时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联合机制,加强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监督评估,组织法治监督员定期开展合法性审查监督工作,评选和命名一批区级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示范乡镇(街道、办事处),形成示范引领、争先创优新局面,同时加强统计分析、经验交流、新闻宣传、问题通报、表扬鼓励,确保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有序推进。

乡镇(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推进不力,或因提供材料不完整不及时、未落实“应审尽审”要求、应当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而未采纳,导致问题频发,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委依法治区办组织开展督察,并视情移送有关单位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提高对合法性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合法性审查作为法治乡镇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最大限度地提高决策科学性。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合法性审查工作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研究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向决策机构说明理由。

(二)充实力量。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专门从事合法性审查的衔接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用等方式,建立司法所辅助人员队伍,加强对司法所人员法治素质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治工作人员参与合法性审查的综合能力。

(三)理顺机制。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党政综合办公室、司法所与事项承办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并规范内部审查流程,确保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有序。

(四)强化督考。相关部门要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的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将该项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办事处)“区乡一体、条抓块统”工作考核范围,分值不低于20%。

附件:1.乡镇合法性审查目录清单

2.合法性审查意见登记表

3.合法性审查情况统计表

4.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相关材料汇总(参考)

5.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流程表

6.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相关材料汇总(参考)

7.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相关材料汇总(参考)

8.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相关材料汇总(参考)

9.衢江区____乡镇(街道、办事处)集体讨论议题审议征询表

(附件1-9见PDF文档)

中共衢州市衢江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

2020年8月12日

编辑:(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