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户口簿的申领、换领、补领办理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1-12-30 14:53
信息来源:区公安局 浏览次数:
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二)《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一百零八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零八条 居民户口簿是证明居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定证件,是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主要登记内容一致。
立为家庭户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立为集体户的,发给常住人口登记卡,由设立集体户的单位或户口协管员保管。
第一百零九条 居民户口簿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可以凭原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
居民户口簿遗失的,户主可以申请补领。
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卡遗失的,由该登记卡信息人凭单位同意补领证明,或由单位户口协管员申请补领。
居民户口簿补领后,原居民户口簿作废;找到原居民户口簿的,应当及时缴回公安派出所。
第一百一十条 单位集体户、部队集体户、公共集体户成员,因办理社会事务需要,可以凭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仅含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
(一)书面申请;
(二)设立集体户单位同意证明;
(三)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户口所在地市内无住房证明。
依据前款规定申领的居民户口簿,仅用于证明申领人户口登记信息,不能用于办理其他人员户口迁入、恢复户口等事项。
申领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住房的,不予办理,其户口应当迁至房屋所在地。申领人为学生集体户成员的,不予办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户内成员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提供。
家庭户成员因办理社会事务确需使用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保管人不愿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凭书面申请,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材料出具单位 | 备注 |
申领、补领的居民户口簿的,由户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 | 原件 | 原件1份 | 非必要(根据申领人情况选用)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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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领居民户口簿的,由户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原居民户口簿 | 原件 | 原件1份 | 非必要(根据申领人情况选用)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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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工作日
承诺期限:1工作日
窗口申请的,即时办结;
网上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居民户口簿:首次发簿免费,丢失、损坏等情况补领的,每本5元。浙价发〔1994〕98号。
十五、审批结果
同意办理或不同意办理。
十六、结果送达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附录1 居民户口簿的申领、换领、补领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图 网上申请流程图

附录2 申请材料示范文体
无。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无。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