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或先审后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二)《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 第三节 被收养人员 第一百条 儿童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打拐解救的被拐卖儿童的,应当凭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一)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或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证明; (二)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三)暂时未找到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寻亲公告。 儿童福利机构首次申报弃婴(儿童)户口登记的,需要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第一百零一条 外国人在本省儿童福利机构收养儿童,办理收养登记后,由儿童福利机构凭《涉外送养通知书》、《涉外收养登记证》等材料,向被收养儿童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其户口登记。 第一百零二条 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未成年被收养人已办理户口登记的,收养人凭《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可以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未成年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登记。 未成年被收养人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随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百零三条 私自抚养非儿童福利机构弃婴(儿童)且查找不到其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抚养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登记申请,并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子女情况证明、事实收养情况证明、已采集被收养人人像、指纹、DNA信息等材料。 经收养能力评估,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由民政部门颁发《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可凭《收养登记证》办理该弃婴(儿童)的户口登记。 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抚养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经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失踪等情形,确认被私自抚养的弃婴(儿童)没有办理过登记户口,且符合拟落户地登记户口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以非亲属关系在抚养人户内办理该弃婴(儿童)的户口登记。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86号):规范收养登记。 1.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持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证明,以及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材料,向儿童福利机构、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申领《收养登记证》。 2.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申领事实收养公证书。 四、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被收养人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被收养人常住户口登记。 被收养人已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或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收养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其中被收养人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再由窗口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5个 工作日 符合收养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需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2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送达 现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办公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附录1 收养登记落户办事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体 收养登记受理审批表
收养登记受理审批表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无。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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