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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03/2021-340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13〕20号 公开日期: 2021-08-24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03/2021-3400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13〕20号

  • 公开日期:

    2021-08-24

  •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废止

  • 统一编号: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4 14:33 信息来源:衢江区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精神,根据《衢江区关于规范农业生产设施和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的通知》(衢江区政办发〔200992号)的实施情况,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用地定义和范围

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经营性生态养殖的畜禽舍、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食用菌生产用房、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包括畜禽废弃物处理生产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鱼塘、工厂化水产养殖等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等用地。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种养殖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生产管理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初级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堆)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粮食烘干房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审批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占用耕地且要硬化地面的,生产经营者须签订复耕承诺书,并交纳复耕保证金,按20/平方米收取,由乡镇(办事处)指定存交账户。期满后,农业生产经营者负责复耕,乡镇(办事处)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退回保证金。如果生产经营者不履行复耕义务,没收保证金,由乡镇(办事处)组织他人进行复耕;附属设施用地确需占用耕地且要硬化地面的,由业主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补充或者补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委托区土地整理中心补充耕地,按50/平方米收回补充耕地成本,资金纳入区财政管理专款用于开垦补充新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2%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7亩;规模化畜禽蚕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猪、牛、羊等中大畜种,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6%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0亩(其中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得超过5亩);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亩。

(三)严格控制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旅游、娱乐、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来料加工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乡镇(办事处)既要积极支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生态养殖业的发展,又要严格保护耕地。设施农用地应充分利用未利用地、荒山缓坡、闲置土地和劣质农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农业设施确需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土地耕作层的破坏,生产结束后由其负责复耕。禁止在生态公益林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城镇建成区、乌溪江湿地公园核心区内新(扩)建任何养殖场。生猪养殖用地除村集体因“移栏出村”、“移栏上山”需要新建生猪生态养殖小区外原则不予审批。

设施农用地临时建筑须采用单层建筑,根据不同的设施用途、建筑形式等情况实施分类管理,建设方案要明确占地面积、建筑限高、地面铺设、架空间隙等建设内容。

因国家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乡规划建设等需要,农业设施用地者应及时退还土地,并拆除地面建筑物。

三、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

(一)用地规模在300平方米以下的生产设施用地由区政府委托乡镇(办事处)审批,项目清单及《设施农用地批准通知书》按季度报送区农业局、区国土局和区政府备案。

(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用地规模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设施用地采取“受理、踏勘、会审”的审批方式。项目清单由区国土局按年度上报区政府备案,抄送区农业局和相关乡镇(办事处)。

建立以国土、农业、林业、环保、畜牧、规划、水利、住建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设施农用地联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局。

受理:由乡镇(办事处)受理,经营者向被用地村提出用地申请,被用地村经过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设施农用地审批表》签署意见并盖章,经营者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在乡镇(办事处)提交申请。

踏勘:乡镇(办事处)组织本区域内站所的国土、农业、规划、林业、畜牧、水利等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并对设施农用地申请条件、地类、用途、是否动工、土地权属、用地规模、选址及土地流转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将建议反馈给业主并上报区农业设施用地联合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会审由区设施农用地联合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涉及相关乡镇(办事处),召开联审会议,原则上每月15日组织集中会审决策,乡镇(办事处)在每月5日之前提交相关材料。对乡镇(办事处)报送的设施用地项目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参加集中会审人员根据各自部门职责进行方案审查。建立会审意见实时签署制度,会审人员必须在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提出决策意见,以提高办事效率。针对重点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确定会审时间。

乡镇(办事处)集体、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经区农业设施用地联合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经现场踏勘、审核批准的农业设施用地,由审批单位下达《设施农用地批准通知书》,批准文号由区设施农用地联合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排。

(四)报批材料:

1)设施农用地申请;

2)设施农用地审批表;

3)用地红线图及平面布置图(通过区级会审决策的项目需提供80坐标拐点的勘测定界图);

4)设施农用地协议书(涉及土地流转的还需附土地流转合同);

5)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分幅图;

6)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7)设施农用地复耕承诺书;

8)占用耕地的提供复耕保证金或补充耕地开垦费发票复印件;

9)占用林地的,出具林业管理部门意见;

10)用地者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

四、设施农用地的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设施农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五年,到期后确需继续使用的,须到期前一个月向原批准单位申请续期,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续期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理。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设施农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超过用地审批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乡镇(办事处)对设施农用地的用途实行年审制度,具体由各乡镇(办事处)负责。

(二)建立完善设施农用地监管机制。各乡镇(办事处)和国土、农业、规划、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指导和管理。

乡镇(办事处)要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复垦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和日常巡查相关工作。

国土部门要做好对设施农用地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包括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耕作层保护措施、土地复垦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以及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

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项目内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动物防疫条件,以及对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的审查。

规划部门负责项目选址是否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审查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涉及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登记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涉及占用水域的审查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审查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对规模化养殖业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指导。

住建部门负责建(构)筑物建设方案和工程结构安全的审查。

(三)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乡镇(办事处)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农业设施规划、选址、建设、监管负总责,要通过施工放样、工程监管、竣工验收、使用巡查等措施,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全程管理,督促经营业主的设施建设按用地协议实施。对未批先建、改变用途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和建永久性建筑的要及时制止,并组织相关部门拆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按照复垦协议在设施农用地期满后确保土地复垦到位。

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各乡镇(办事处)和国土、规划、综合执法、农业等部门要对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按照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考核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置。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驻乡镇(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应对设施农用地的地类、土地规划用途、土地实际用途、是否已动工情况、土地权属、用地规模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职责加强批后监管;区设施农用地联合会审成员单位应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设施农业项目和类型的规模程度、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等情况真实性负责。若经办人员出现弄虚作假或把关不严等情况将实行追责,视情节的严重情况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给予党纪、政纪等处分,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查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区国土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衢江区设施农用地联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图(见PDF文档)

衢江区政办发[2013]20号关于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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