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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03/2021-3056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12〕43号 公开日期: 2021-08-24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03/2021-3056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12〕43号

  • 公开日期:

    2021-08-24

  •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失效

  • 统一编号: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江区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4 15:27 信息来源:衢江区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衢江区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咨询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决策咨询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规范化、制度化运作,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咨询委是区委、区政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而建立的决策咨询机构,是区委、区 政府领导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参谋部和智囊团,是听取专家意见、 吸纳民意的桥梁,是综合性、战略性和政策性的决策咨询服务平台。

第三条 区咨询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求真的工作原则,围绕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 大问题,集聚专家、民众智慧,深入调查研究,注重贯彻大政方针 与立足衢江实际相结合、解决现实问题与前瞻思考相结合、推动发 展与为民造福相结合,力求提供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决策咨询意 见。区咨询委就所承担的咨询任务,对区委、区政府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区咨询委由区委、区政府批准成立,每届任期与区政府同步。

第五条 区咨询委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个专业组,专业组组长由区咨询委确定。

第六条 区咨询委办事机构为区咨询委办公室。负责区咨询委各项咨询研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咨询委日常事务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成人员


第七条 区咨询委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和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区咨询委委员总数控制在 45 人左右。

第八条 区咨询委委员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聘任, 聘期与政府届期相同,一届一聘,可连聘连任。在届期中,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增减组成人员。

第九条 区咨询委委员主要聘任我区机关部门有较强研究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在职领导干部、少数已退出领导岗位的干部、优秀企业家。区咨询委委员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但 仍可继续担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区咨询委可聘任省、市级机关、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和衢江籍在外知名人士为特邀委员。

第十条  委员条件。

1. 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心于衢江的经济社会发展,热爱决策咨询事业,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工作责任心,有奉献精神, 有较高的社会威望;

2. 具有较强的决策咨询意愿和能力;

3.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 65 周岁以下。对个别身体状况好、专业水平和社会名望高的专家学者,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年龄。

第十一条  委员责任和要求。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学习,不断提高参与决策咨询的能力;

2. 尊重科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秉公直言;

3. 注重调查研究,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决策咨询工作。原则上,每位委员每年应完成一篇调研报告(文章)、两条以上建议。

4.  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5.  决策咨询工作需要或有特别贡献的委员,可以续聘。委员无特殊情况或理由不参加区咨询委组织的活动达一年以上者,视作自动解聘,报区政府备案。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区咨询委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1. 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2. 对全区中长期规划和重要规划进行前期研究和咨询论证;



3. 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前瞻性、全局性和涉及民生的重大问题以及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咨询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4. 根据委托,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咨询论证;

5. 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大课题以及其他咨询研究和论证任务。

第十三条 区咨询委可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行立题开展咨询和调查研究;有选择地参与各有关部门、乡镇(办事处) 具有全区意义的咨询研究和论证等活动。

第十四条 区咨询委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收集、整理区咨询委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研究咨询报告,为区委、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2. 负责组织实施区委、区政府对区咨询委提出的重点咨询研究课题;

3. 负责组织区咨询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组织部分区咨询委委员列席区有关会议;

4. 负责组织情况通报会、寄送有关文件资料,为区咨询委委员提供相关信息;

5.负责编辑区咨询委工作简报以及年度报告,反映区咨询委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交流区咨询委的工作动态;

6.  负责组织区咨询委委员的调查研究、参观考察、访问指导等重点咨询活动;

7.  负责与区内各部门单位间的联系协调和沟通,加强与上级部门和县(市、区)兄弟单位的联系。



第五章  运作方式


第十五条 区咨询委由区政府直接领导,由区长直接分管。

第十六条 区咨询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过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安排各项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审定重要咨询研究论证报告。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根据主任办公会议要求,协调落实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各专业组在组长的召集下,围绕区咨询委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组织委员开展相应的学习、调查和咨询研究活动。

第十八条 区咨询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回顾咨询工作,研究部署新的咨询任务,讨论通过需要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区咨询委根据咨询任务和要求,组织委员和有关专家以及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调研、区重点课题研究和咨询论证,完成各项决策咨询任务。

第二十条 区咨询委的各项咨询研究成果以文件形式报区委、区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供决策参考。委员个人提出的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咨询意见或建议通过《专家建议》报送。同时,区咨询委不定期刊发《咨询研究》,通报工作动态。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决策咨询成果考核奖励机制。对科学性和创新性强,被区委、区政府采纳的高质量咨询研究成果,由区咨询委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区咨询委加强与省、市咨询委的联系与交流,加强与市内各县(市、区)决策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区咨询委的咨询研究课题经费和区咨询委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区咨询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报区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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